严勇杰 绘
因急需资金周转,女婿向老丈人提出借款100万元,老丈人碍于翁婿情面,借了钱给女婿,并在借款协议上约定还款期限为10年,三年后才开始以每年10万元的数额归还,且不计利息。谁知,过了半年,女婿和女儿就离婚了,老丈人随后将女婿告上法院,要求撤销这份借款协议,但最终未能如愿。
碍于翁婿关系,老汉出借巨款
老李和小陈原系翁婿关系,2016年7月底,女婿小陈向丈人老李提起其母亲的房产抵押贷款即将到期,但缺乏资金还款,想向老李借款100万元。考虑到100万元是自己的毕生积蓄,老李当时犹豫不决。
同年8月1日,小陈再次向老李提起借款,并承诺自己工作收入并不少,如丈人老李出借该笔借款,他将在日后逢年过节时,以孝敬岳父母的名义尽快归还该笔借款,但考虑到该笔借款由其母亲使用,为避免母亲压力,要求老李在借款协议上给予极大优惠,还款期限延后至10年,三年后才开始以每年10万元的数额归还,且不计利息。
鉴于双方当时的亲戚关系,碍于翁婿情面、顾忌女儿婚姻,加上女婿小陈的多次请求及承诺,老李考虑再三,最终同意将100万元借给了女婿小陈,并于当天通过其银行账户向小陈母亲的银行账户汇款100万元。同时,小陈向老李出具了借款协议一份,载明:小陈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6年8月1日向老李借款人民币100万元整,并约定还清借款的日期为2026年8月1日,协议约定从2019年8月1日起小陈每年向老李还款10万元整,直至2026年8月1日一并还清全部欠款。
翁婿关系终结,讨要巨款无果
没曾想,借款之后仅过半年,老李女儿就与小陈离了婚。于是,老李就向小陈提出上述借款协议提前终结,并归还借款要求,但小陈不予理睬。
根据当前的年平均通胀率和物价指数上涨率,十年后的100万元很可能大幅度缩水,失去原来的价值,且老李还将承担小陈届时无法归还借款的巨大风险。老李认为,当初借款协议订立时,他主要还是碍于翁婿情面,是本着极大的善意,诚心诚意想帮助被告家庭解决一时的经济困难,即使觉得协议内容对他的利益损害极大,也还是认可了。但现在,小陈已经和女儿离婚了,他与原告不再具有法律上的亲戚关系,这份在订立之初就对他显失公平的借款协议就站不住脚了。于是,他将小陈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原、被告于2016年8月1日签订的借款协议,被告立即返还借款100万元。
孰是孰非,一审法院给出定论
一审法庭上,被告小陈认为本案的借款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况,因此该借款协议应该是合法有效的。原告要求撤销的理由不存在、不成立,返还借款的要求也不成立。
一审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被告小陈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老李借款,原告老李向被告交付了借款,被告出具借款协议,双方之间的借贷合意明确,借贷关系依法成立。案涉借款协议约定的内容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且被告小陈与原告女儿虽然已经离婚,但借款协议并未以被告与原告女儿婚姻关系存续为前提。综上,法院判定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说法
法理有别,引发思考
当事人意思自治确实是民事行为中的一般准则,该案从表面上来看,完全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借款协议是双方自愿签订的,约定还款时间是十年,没有利息约定,法院按照一般借款合同判决按合同履行也无可厚非,确实符合法律规定。但细究本案,从情理角度上看,是否符合一般老百姓对借款本意的理解,是否符合公平合理原则,本案给其他人很好地提了一个醒。
法律界人士提醒,普通老百姓尤其是老年人,对自己的民事行为要有一个清晰准确的认识,要有足够的风险防范意识。对一些不清晰的合同条款,要积极寻求帮助,碍于情面最后只会在情面上栽大跟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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