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日报1月23日讯(记者 包凌雁 通讯员 卢江)近日,宁波市公安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联合发布了《宁波市中心城区2018年度春节期间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通告》,就2018年度春节期间宁波市中心城区烟花爆竹经营、燃放有关事宜作出了规定,今年可燃放烟花爆竹时间只有9天,较去年减少9天。
宁波中心城区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允许在2018年2月15日至2月22日(农历十二月三十至正月初七)、3月2日(正月十五)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根据相关规定,除以上9天可以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外,其他时间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在允许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期间,当遇到空气重污染,市环保、气象部门发出橙色、红色预警时,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批发单位向季节性零售经营网点配送烟花爆竹的起始时间为2018年2月13日至2月22日(农历十二月二十八至正月初七)、3月1日至3月2日(农历正月十四至正月十五),不得提前配送。季节性零售经营网点在有效期满后,批发单位应在2018年3月6日(正月十九),将负责配送的季节性零售经营网点剩余的烟花爆竹统一回收或代为保管。
值得注意的是,该通告同样规定了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比如慈城镇古县城核心保护区和风貌协调区区域;宁波栎社国际机场跑道两端各2公里,两侧各1公里的区域;宁波市轻纺城市场周边相关区域;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等地。
市民如发现违规燃放或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可拨打以下电话举报:安监局12350、公安局(海曙区81987110、江北区87679370、鄞州区88155093、高新区8790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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