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93%的立遗嘱老人选了防儿媳(女婿)条款!”——这几天,你的朋友圈是不是也被这样一条新闻刷屏呢?
中华遗嘱库近日向社会发布了一份白皮书,称对其所保管的8万余份遗嘱进行数据分析,因担心儿女婚变,99.93%的老人选择了防儿媳(女婿)条款。具体来说,在遗嘱中明确规定,继承人所继承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其夫妻共同财产。
宁波的情况又怎么样呢?记者近日专门采访了宁波市司法局公证管理处的相关负责人,并采访了宁波多家公证处的公证员。
宁波仅七成人选“防儿媳(女婿)条款”
“我看到99.93%的老人选防儿媳(女婿)条款时吓了一跳,从平时的实践看,比例肯定没有那么高。这和宁波的实践有很大区别。”宁波市鄞源公证处的公证员告诉记者。
“给老人办理遗嘱公证的时候,我们都会提醒老人,如果不具体写明的话,已婚子女继承到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提醒后,很多老人会在遗嘱中写明,子女所继承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其夫妻共同财产。”宁波市天一公证处的公证员说。
采访中,多家公证处的公证人员普遍表示:立遗嘱的当事人年纪越大,立遗嘱时对女儿、女婿的“提防”也越少。比如,当事人已经80来岁了,子女往往成婚多年,夫妻感情比较稳定,老人这方面的“提防”也少很多。如果立遗嘱的当事人年纪轻,只有40多岁,那防儿媳防女婿方面的“警惕性”就会高很多。因为子女年龄偏小,可能成婚不久或者尚未成年,父母对子女的婚姻稳定性不太乐观,基本都会明确写明,届时子女继承的遗产属于个人财产。
“现实中,立遗嘱时防儿媳(女婿)的现象的确比较普遍。”宁波市司法局公证管理处的工作人员说。不过,和白皮书公布的99.93%比例相比,宁波的这一比例要低很多。立遗嘱时选择防儿媳(女婿)条款的,占遗嘱公证的70%左右。其中,50岁以下的当事人或者财产较多的当事人选择这一条款的比例明显更高。
可以在遗嘱中“防儿媳(女婿)”吗?据介绍,这一条款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婚姻法》第十七条则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继承或赠与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除外。
业内人士认为,相当高比例的当事人在遗嘱中选择防儿媳防女婿条款,也是个人权利意识发展的体现,社会应当理解并包容。
宁波人立遗嘱不重女也不重男,更重孝顺
在很多人的印象中,老一辈人受重男轻女这一传统思想影响,更愿意把财产留给儿子。这次,中华遗嘱库的白皮书称,老人更愿意将财产留给女儿。宁波的情况怎么样呢?
记者采访多家公证处了解到,在这点上,宁波老人相当不同。多子女家庭的老人,立遗嘱时,往往不重男,也不重女,反而重视另两个元素。
最看重的指标是——谁孝顺!子女中,谁最孝顺,和老人关系最亲密,往往能分到份额更多的财产甚至是全部财产。
另一个指标是,哪个子女家经济条件相对较差,老人在立遗嘱分配财产时往往会向其倾斜。
和全国一样,从宁波公证的遗嘱看,房产仍然是老年人家庭财产的主要组成部分。有“宁波地方特色”的是,除了房产和存款,宁波公证的遗嘱中,集体经济中的股份也占了相当高的比例。
多子女家庭占多数,独生子女家庭很有必要
白皮书称,8.2万余份遗嘱中,有3.9万余份遗嘱由独生子女家庭的父母立下,占总遗嘱数量的47.74%,接近五成。
记者采访后了解到,宁波的情况并非如此。目前,办理遗嘱公证的当事人中,多子女家庭仍然占了大多数,比例远超5成。不过,这几年来,独生子女家庭老人办理遗嘱公证的人数和比例也的确在增加。
独生子女家庭有立遗嘱的必要吗?这是很多人关心的。
业内人士表示,很有必要。很多人认为,独生子女父母遗产归子女所有,没必要立遗嘱。事实上并非如此。按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配偶、子女、父母同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因此独生子女本就不是父母财产的唯一继承人。如果及时立下遗嘱,就能够改变法定继承,解决财产由谁继承的问题。
另外,遗嘱的作用并非是很多人以为的为了防范子女争夺财产,只有多子女家庭才需要。现在,遗嘱的作用不仅是为了防范纠纷,更能够避免家庭财产损失。
据分析,还有两大原因导致独生子女家庭立遗嘱意愿上升:一是因为子女离婚率上升,二是因为财产过户继承难。
延伸服务
本月起70岁以上老人办遗嘱公证有优惠
立遗嘱有五种形式:公证遗嘱、代书遗嘱、自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一般而言,公证遗嘱证明效力最强。因为公证遗嘱经过严格的公证程序,可以保障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包括形式合法)。
记者昨天从宁波市司法局了解到,根据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今年1月颁发的通知,规定公证收费标准自今年3月1日正式调整实施。其中明确70岁至80岁老人首次办理遗嘱公证减半收费,80岁以上老人免费。目前,这一优惠措施已经在宁波市各公证处全面实施。
办理公证遗嘱需准备哪些材料呢?简单来说,本人带好身份证明材料和权属凭证就可以了。
特别提醒
变更公证遗嘱必须前往公证处
立遗嘱是一件慎重的事,当事人应尽可能考虑周全。当然,立下遗嘱办理公证后,随着情势变更,立遗嘱人也可以变更或撤销遗嘱。需要提醒市民的是,如果要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必须前往公证处进行撤回或者变更,其他途径无效。
“我们平时在办理遗产继承过程中,会询问是否立有遗嘱。但当事人拿出遗嘱后,我们发现这些遗嘱往往是无效的。”宁波公证协会副会长王晶雨说。有很多人认为立遗嘱很简单,自己写下来,然后放在一个自认为安全、保密的地方就可以了。
王晶雨介绍到,遗嘱需要满足一定的形式要件,形式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平时实践中,经常会碰到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因形式要件欠缺而无效的情况。
因此,当事人如果想立遗嘱的话,最好能咨询法律行业的专业人士,以保障所立遗嘱有效。宁波晚报记者王颖 通讯员蒋秉盛 张青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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