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安绘)
201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两年多来,全市法院共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61份,法律对家庭暴力的震慑作用初显。
目前,我市法院受理的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绝大多数属于身体上的侵害行为,而以性暴力、经济控制暴力、精神暴力等为诉由的则寥寥无几。
向暴力说“不”者渐多 保护令震慑作用初显
当那个曾经最亲近的人不知何时变成了最可怕的人,侮辱谩骂、拳脚相加,你会怎么做?年近不惑的罗女士选择勇敢地走进法院。
“之前也有一些肢体冲突,但是他每次事后认错态度都很好,我也就忍了。没想到,忍让换来的是持续的打骂。”直到不久前,身怀六甲的罗女士因怀疑丈夫出轨而被其一拳打倒在地,导致流产,她终于痛下决心,一纸诉状将丈夫告上法庭,不惜一切代价,只想结束这场婚姻。鉴于家暴情节,在鄞州法院调解下,双方最终协议离婚。
201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暴法》)正式实施后,加大了对施暴者的处罚力度,拓宽了受害者的救助渠道,使得像罗女士一样勇于向家暴说“不”的人逐渐增多。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这样的变化,也成了甬上法官的共识,他们认为新法颁布后,很多被施暴者自我保护意识提高,心理安全感增强,敢于与家暴抗争了。
以海曙法院为例,2016年该院共受理离婚案件629件,其中明确以家庭暴力为诉由的案件有13件;2017年,在全部受理的751件离婚案件中,以家庭暴力为主要诉由的有19件。而在《反家暴法》实施之前,该院每年受理的离婚案件中明确以家庭暴力为诉由的,通常不超过2件。
从全市层面来说,自2013年5月我市推行人身保护令制度起到2016年3月《反家暴法》实施,全市法院共签发人身保护令21份。而2016年3月至今,全市法院共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61份,数量大幅上升。
在这些勇于向家暴说“不”的人当中,除了被施暴的当事人,还有不少被施暴者的亲属也开始通过法律途径给予其帮助。
2016年6月,海曙法院签发了一份特殊的人身保护令。说其特殊,是因为申请人是被施暴者的女儿。申请人小蓓,在父母离异后便带着母亲来宁波一起工作生活。让她无奈的是,父亲一直通过电话、上门等方式,对其母亲实施言语和肢体上的暴力。小蓓不堪其扰,但因为对方是自己父亲,又无法拒绝其上门。《反家暴法》出台后铺天盖地的宣传,让小蓓看到了希望。她开始注意搜集短消息、报警记录、通话记录等证据,随后向海曙法院提出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
“签发‘保护令’的目的是要变事后惩罚为事前预防。人身安全保护令签发数量的上升,反映了市民对反家暴整体意识的提升,同时也不断扩大了保护令的影响力,震慑作用非常明显。”海曙法院法官介绍,保护令签发之后,法院通常会对效果进行跟进,从目前跟进情况来看,保护令已有效发挥了阻止和预防家庭暴力的目的。“印象深刻的是在对一件签发人身保护令案子的跟进中,施暴者徐某多次表示‘孩子都这么大了,自己还因为这点事被法院发了保护令,闹得人尽皆知,很丢人,再也不打老婆了’。”
“被家暴而不自知”“忍气吞声”大有人在
90后的小吴与丈夫刘某经人介绍后结婚。可是,婚后不久小吴便发现丈夫有特殊的嗜好。“他对性生活的要求很变态,我稍有不顺从,就各种冷嘲热讽,甚至采取暴力。”于是,忍无可忍的小吴以家暴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
这是甬上法院受理的屈指可数的肢体暴力以外的家暴案件。
家庭暴力如何界定?在《反家暴法》中,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但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目前我市法院受理的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绝大多数属于身体上的侵害行为,而以性暴力、经济控制暴力、精神暴力等为诉由的则寥寥无几。
究其原因,法官认为,“被家暴而不自知”是主要原因,也就是说,很多人不知道这些也属于家庭暴力。
“在很多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我们都会发现一些家庭暴力的蛛丝马迹。比如长期言语上的辱骂、多年不理不睬、经济上控制很严苛等。但几乎所有的当事人没有意识到这些也属于家暴情节。”鄞州法院法官介绍:“有时候我们明确向对方提出这些就属于家暴,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对方则一脸惊讶,完全不知道这个也能报案。”
相较于“被家暴而不自知”,明知遭受家暴却因种种原因选择“忍气吞声”则更让人痛心。
张大姐因一再起诉离婚、一再撤诉而成了法院家事庭的常客。近三年内,张大姐已如此反复4次。
“她每次的诉状,都是说老公醉酒后经常打她。能给我们提供的最早的证据,是10多年前的一份就医记录,也就是说家暴行为已经持续了10多年。”案件承办法官介绍。但是每每到最后,张大姐还是选择撤诉,原因是“只要他能保证不喝酒,不再打了就行”,让法官颇感无奈。
有统计显示,约40%的涉家庭暴力案件最终以撤诉结案。究其原因,除了施暴者悔改态度好、双方自愿和解外,还有一部分人是迫于生存的压力不得已而为之。有些被施暴者在家庭生活中对施暴者经济依赖性强,有的家庭还有未成年子女,基于种种考虑,一些受害者往往会选择牺牲个人利益以维系家庭的完整。
“忍气吞声”者中,作为家庭暴力受害者的男性也不鲜见。
高先生自己也没有想到,刚迈过婚姻七年之痒,他却选择到法院起诉离婚。原因只有一个,被老婆打怕了。据高先生讲,妻子刘女士甚至会当着女儿的面打他,这让他的自尊心受到严重打击。在北仑法院庭审当天,“彪悍”的刘女士竟然还当着法官的面动起了手。
“与女性遭受家庭暴力稍有不同的是,男性以家暴为由起诉离婚的,多是感觉自尊心、自信心、自我价值被严重摧残。在我们与当事人沟通的过程中发现,不少男性受害人都表示,若非自尊心受到严重打击,大多会选择忍耐。”北仑法院法官介绍。
心存顾虑者不少 举证不足成最大障碍
虽说近两年来我市明确以家庭暴力为诉由起诉的案件逐渐增多,发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也是大幅增加,但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最终判决时定性为家庭暴力的几乎没有。
原因何在?甬上法官指出,举证不足是主要原因。
《反家暴法》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但在现实中,取证难一直是家庭暴力案件认定的最大障碍。
“从甬上司法实践来看,举证不足一方面表现在家暴案件当事人本身固定证据的能力不足。很多案子,受害人只是口头陈述存在家庭暴力,即使身上有伤痕,也不能有效举证。”海曙法院法官介绍,一是家庭暴力一般具有时间上的连续性和发生过程的渐进性,会在较长时间内反复发生,因此受害者一开始往往没有取证意识;而且家庭暴力一般具有私密性,缺少目击证人,有些受害人还抱有“家丑不可外扬”的心理,这都是造成取证难的原因。言语暴力、冷暴力等家庭暴力形式则更加难以举证。
另一方面,社会救助机构和司法机构固定证据的意识也有待进一步提升。一些基层组织在接到家庭暴力事件的求助后,往往通过批评、教育、劝导等方式进行口头调解,很少意识到应在冲突发生介入协调时制作相应笔录,并让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这些都给家庭暴力事实的认定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法官提醒,如果确实存在家暴情节,那么受害者就应该留心收集公安机关的出警证明、告诫书以及社区居委会、妇联等单位的有关调解记录,医院的就诊记录等,此外还包括照片、录音、短信、证人证言等相关记录,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除了证据不足,当事人一方心存顾虑,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家庭暴力事实难以认定。
有一位女性因遭遇家庭暴力向法院起诉离婚,然而当法官询问是否要申请“保护令”时,这名受害人几经犹豫拒绝了申请。她的理由很简单:“担心这么做刺激到对方,给离婚带来更多不可测的因素。”
法官解释,离婚纠纷案件与其他案件有所不同,牵涉的东西比较多。比如财产分割、孩子的抚养权等。很多受害人会觉得一旦申请“保护令”、举证认定对方的暴力行为,就是将矛盾置于不可调和的地步,不利于自身诉求的达成。而且,虽然“保护令”可以保护自身免受侵害,家暴事实的认定也有利于财产分割时的分配,但有些被害人担心事后施暴者因此继续找其麻烦或者连累亲友,往往选择退让。
法官建议,让暴力远离家庭,是一个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控制、减少乃至逐步消除家庭暴力,除了需要积极发挥司法机关的职能外,还需要加大反家庭暴力的法律宣传力度,提高人们的道德素质,构建完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社会保障体系。只有让被施暴者真正获得安全感,才能促使其勇敢地对家暴说“不”,才能让暴力真正远离家庭。
拒绝家庭暴力 宁波一直在努力
拒绝家庭暴力,维护社会和谐,近年来,宁波做出了不少创新探索。
在完善审判组织上,宁波目前有两种模式,一是成立家事审判合议庭专门审理家事案件,二是成立专门的具有独立编制的家事审判庭。在审理案件事实争议较大且矛盾对立、涉及道德伦理和风俗习惯以及其他社会关注度高的家事案件时,尝试建立“2+N”陪审制度,赋予人民陪审员事实认定权。
北仑法院探索在该类案件中引入民意咨询团,邀请人民陪审员、村干部、妇联、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三人至十五人参加庭审旁听,在庭审结束后,听取他们的意见。在不违反法律原则的情况下,尊重民意咨询团的多数意见做出判决。
在拓展多元化纠纷化解渠道上,一方面,实行调解前置程序,充分利用各人民调解委员会等机构和各职能部门的权利,为调解案件创造条件;另一方面,引入家事调解员制度,根据当事人申请将案件委托家事调解员调解,使各部门及社会力量参与家事纠纷处理,形成合力。
在探索案件调查专业化上,海曙法院与海曙区关工委、宁波大学合作,实行家事调查官制度。在家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家事调查员接受人民法院委托,利用自身专业知识和社会经验,针对特定事项,通过走访邻居、亲属、社区、工作单位等方式,了解当事人的婚姻家庭状况及未成年人的抚养状况,向法院出具书面调查报告,出庭陈述意见,提出纠纷解决建议等,供审判参考。
在探索建立反家庭暴力的整体防治网络上,我市法院系统与公安、民政、妇联等部门建立常态化的协作机制,发挥人身安全保护令保护家庭成员免受家庭暴力的积极作用,保障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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