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5月30日讯(宁波晚报记者 王颖)现在,很多年轻人结婚时都少不了一枚钻戒。可是,等到爱意淡去,曾经的爱侣选择分道扬镳时,价值不菲的钻戒往往在分割财产时引起矛盾。近日,读者孙先生就给记者打来电话咨询,他在婚后送给妻子一枚价值20多万元的钻戒,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记者了解到,宁波多家法院做过类似的调解或审判。
媳妇带走40万元钻戒,婆婆不依不饶
秦女士(化姓)和丈夫2016年结婚。婚后两人没有置办大件物品,和公婆同住,房子归公婆所有。
由于秦女士长期在杭州工作,和丈夫两地分居,经济上基本也是各过各的。去年下半年起,双方都觉得分开是更好的选择。
没有房子、车子、存款等财产分割问题,秦女士的首饰盒成了财产分割的焦点。
在打算离婚时,秦女士把不多的衣物等生活用品从婆家打包,其中有盒首饰。原来,秦女士非常喜欢首饰。求婚时,丈夫送她一枚价值40万元的钻戒。婚后每逢生日、恋爱纪念日、情人节等,丈夫送的礼物多是各种首饰。祖母绿、蓝宝石、手镯、项链、耳环……两年多下来,小小首饰盒里塞得满满当当。秦女士坦言,保守估计这些首饰价值有100多万元。
丈夫对这盒首饰的去留挺大度。可是,秦女士的婆婆却意见很大:这些首饰都是儿子送给秦女士的,最起码也应该算夫妻共同财产。
经法官几次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这些首饰归秦女士,秦女士给婆婆20万元作为补偿。
男方要求女方返还钻戒,法院表示应归女方
孙先生和冯女士(均为化姓)交往不久后就领取了结婚证,随后按习俗办了订婚仪式。
仪式上,孙先生送了冯女士一枚价值12万元的钻戒,以及一条价值5万多元的项链、3万多元的手表等首饰。当天孙先生给冯女士的现金,冯女士随即将其中的大部分还给了对方。
领证后不到3个月,双方还没来得及办结婚仪式,就因为性格、工作、住房等问题产生矛盾并发生争吵。孙先生向法院提请诉讼,要求离婚,并要求女方返还钻戒等首饰,合计近3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已登记结婚并共同居住生活,但并未举行正式结婚仪式,根据社会习俗,在未举办结婚仪式前,男方交给女方的首饰等财物,均应视为彩礼。女方在订婚当日将现金彩礼中的大部分返还,未返还物品均系女方个人专属用品。男方要求返还剩余的现金彩礼及财物,无法律依据。
孙先生不服,提起上诉称。二审法院认为,双方一审时均认可涉案财物系彩礼,在双方已登记结婚且共同生活的情况下,男方要求返还彩礼以及财物,无法律依据,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结婚钻戒一般按个人财产处理但投资等情形除外
记者了解到,大部分离婚夫妻都能在法官的调解下,就结婚钻戒等首饰归属问题能达成一致,一般以最后归女方为主。
那么,结婚钻戒究竟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呢?浙江尚甬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陈翔律师分析认为,结婚钻戒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可以从两种情况分析,即婚前赠与或婚后赠与。
婚前赠与
如果钻戒是婚前男方或男方父母购买的结婚戒指,赠与且已交付给女方,应视为女方个人财产,不应该返还。
陈翔表示,《合同法》中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钻戒属于动产,一旦送出,所有权就发生了变化。男方交给女方,所有权就归女方所有。但有一种情形属于例外。如果男方为女方购买钻戒的前提是结婚,比如女方说“没有钻戒就不结婚”。而送出钻戒后,双方并没有结婚,在登记前就分手了。那么,钻戒可以视作彩礼,可要求女方返还。
婚后赠与
陈翔说,虽然钻戒是婚后购买,但在结婚后仅归女方个人使用,且购买时就专门赠与女方,那么应当认定为“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这样的话,就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应归女方个人所有,这也符合夫妻双方购买戒指时的意愿。根据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具有专属于个人使用的特点,如个人的衣服、鞋帽等,应当属于夫妻特有财产。
“在处理离婚财产分割时,一般会将个人专用的生活物品作为个人财产处理。”陈翔说,他曾经遇到过一个案件,女方非常喜欢买包,买了各式名牌包,总价值20多万元,离婚时丈夫要求这些包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最终法院判决全为女方个人财产。
陈翔表示,其中还有一种情况例外,比如非常高昂的大克拉裸钻等,其并非单纯为生活所用,而是有投资或其他目的,此时男方可以要求该物品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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