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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曙设薪酬执行周转金
2018年06月07日 07:00:11 来源: 浙江在线 吴勇 通讯员 余建华 葛凌滢

  浙江在线6月7日讯 (浙江在线记者 吴勇 通讯员 余建华 葛凌滢)记者日前从宁波海曙法院获悉,在海曙区财政的支持和监管下,该法院将执行滞留款活期转定期产生的存款利差70万元,作为劳动报酬执行周转金。今年4月以来,已有23名当事人领取周转金共计13万元。

  海曙法院规范资金使用,出台《关于加强和规范劳动报酬执行周转金的实施细则》,明确救助条件、程序、额度和资金保障。劳动报酬执行周转金垫付范围包括申请立案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因财产难以变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欠薪逃逸造成职工生活困难等5种情形。对存在故意作虚假陈述或生活困难非案件原因造成等8种情形,一般不予救助。法院收到劳动报酬执行周转金救助申请后,于4个工作日内移交司法救助委员会办公室办理。司法救助委员会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劳动报酬执行周转金救助决定书;决定不予救助的,告知救助申请人。劳动报酬执行周转金一般在决定作出后4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发放。根据救助申请人实际遭受的损失、义务人实际履行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救助金的数额。劳动报酬个人申请金额,不得超过本案标的额的50%,且最多不超过2万元。

  周转金纳入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鼓励个人、企业和社会组织捐助劳动报酬执行周转金。救助申请人获得救助后,若从被告人、被执行人或其他赔偿义务人执行到赔偿款的,已发放的执行周转金将从执行款中扣回,补充回专项资金中。

标签: 周转金;劳动报酬;工作日;代表人 责任编辑: 金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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