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班时身体不适,口头请假后没有去医院,3天后死亡算工亡吗?企业需要承担过错责任吗?死者的父母在陕西老家无法来宁波,怎么调解?昨天,镇海区一街道人民调解委会员的调解员向记者讲述了纠纷的始末。他希望以此提醒劳动者,如果身体不适要及时就医,企业也要建立完善的巡查、请假制度。
夜班时身体不适,第三天死亡
陕西小伙康某生前是宁波镇海一家快递公司的员工,从事分拣工作。因为工作性质关系,经常要上晚班。那天,康某值晚班到凌晨2点左右,感觉身体不舒服,向班组长口头请假,当即就回宿舍休息。等到第二天晚上8时许,其姐姐、姐夫将康某接回他们位于鄞州古林的家,离开时监控显示康某行动一切正常。
据其姐姐口述,康某回家后直接回房休息。不料,次日上午姐姐去看望他时,发现康某已经没有了生命迹象。
经民警现场查勘,排查他杀,并出具因疾病死亡证明。事情发生后,死者的姐姐当即与企业方协商赔偿事宜,认为是工伤。康某的姐姐向所在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死者康某未婚,无子女。其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为其父母。
其父母老迈,身在陕西老家,听闻儿子意外死亡情况后,伤心过度,无法来到宁波处理儿子的赔偿事宜和后事。快递公司认为康某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并非其姐姐,拒绝配合调解。调解陷入了僵局。
“时间急迫,我们当时觉得僵持着也不是办法。”调解员说,他们当时通过114查询到了康某父母所在的陕西某村委会的电话,联系当地村干部说明情况,由村干部找到康某父母。通过村干部和九龙湖司法所的调解员微信视频连线,将康某父母身份证明,老夫妇口头授权和委托情况录了下来,传送给调解员。康某父母在视频中,将康某的后续事宜全权委托给了康某的姐姐处理。调解员将录制的视频展示给快递公司负责人看,公司负责人在看到康某的父母录制口头授权的背景就是当地村委会,而且由村干部来老夫妇证明死者父母的身份后放了心,接受了调委会的调解。
最终双方终于达成协议如下:该公司一次性赔偿给康某意外疾病死亡丧葬费、抚恤金等费用共计人民币15万元。
不能认定为工亡,但企业方存在管理责任
调解员分析,这起案件有两个纠纷争议点:第一,是否能认定为工亡;第二,企业在事故中是否有过错责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认定工亡的法定情形有七种,视同工伤情形就有三种,并对工伤死亡时间做了明确规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视同工伤的情形之一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以认定为工亡。
本案中,因为没有医院的抢救记录而且发病时间认定上很困难,不能认定为工亡。
对于这点双方均表示认可,但对于过错责任划分双方分歧很大。死者家属认为:康某请假在宿舍休息期间,公司没有派人去看望,或者陪同前往医院就诊,出事后也未派人前去看望。此外,作为上市公司,该企业在考勤请假制度上有严重缺陷,员工第二天没有去上班,班组长也未察觉并未联系当事人。
企业方辩解称,康某作为成年人,理应对自己的身体有一定认识,身体不舒服,完全可以自行去就医。再者,康某由其姐姐带离公司时显示行动正常,事发点又在家中,不应由企业承担赔偿责任。
经多次调解劝说,该快递公司态度坚决,不认为对事故负赔偿责任。
面对企业方,调解员指出:康某口头请假后在企业宿舍待着的40多个小时是救治的黄金期,企业方存在一定的管理责任。
通过调解员对家属和企业的多次调解,双方终于在赔偿金额上达成了一致。
调解员说,这是一起特殊的案件,能给人很多启示。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如果本案中死者在因身体不适请假时就直接去医院,很可能转危为安,假设最终经抢救无效48小时内死亡也能被认定为工亡。作为员工,要对自己的身体状况负责。
案例对企业的管理制度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警示作用。首先员工请假必须走书面流程,口头请假不利于证据的保存,对请病假人员原则上第一时间要通知家属。对于有集体宿舍的公司,要加强日常的巡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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