浸泡后门框出现霉斑
浸泡后的水渍
邵女士向记者反映,买好新房后,请来了宁波观岚装饰有限公司装修。验房时发现,装修质量不过关,有100余块墙砖出现空鼓现象。于是,她要求装修公司整改,不料一个月后,房子不但没有整改到位,还出现了水管漏水、房间“水漫金山”的现象。
邵女士要求装修公司整改和赔偿,而装修公司却称,漏水是由第三方引起的,责任不完全由己造成。记者昨日现场做了走访。
市民投诉
房屋装修质量不过关
整改时又现“水漫金山”
邵女士在鄞州区江澄南路附近的雅戈尔明洲小区买了一套新房,去年3月,邀请了宁波观岚装饰有限公司装修,装修费用不含家具14多万元。
今年3月,邵女士进场查看时,发现墙砖整块整块向下掉,她邀请了验房师前来验收,结果让她吓了一大跳,屋内有100多块墙砖出现空鼓现象。于是,她责令装修公司整改,而对方也满口答应。双方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约定“现场成品在整改施工后造成损坏,由乙方承担相应费用”。
一个月后,邵女士再次来到新房,而眼前的景象让她大吃一惊。“打开门,整套房都被水淹了,木板、家具全泡汤了。”
原来,马桶边的三角阀门漏水以及卫生间地漏坡度存在问题,导致排水不畅,使得房屋内多处泡水。同时,邵女士还发现安装方将浴室柜装回时,把后面的水管也打穿了,漏水也流进了书房。
事发后,邵女士要求装修公司按协议赔偿,但对方迟迟不予解决,并称浴室柜后面水管漏水是由第三方引起,需要三方协商。
记者走访
屋内积水未能完全排空
墙脚处仍有明显水渍
昨日,记者来到邵女士新房所在的雅戈尔明洲小区。
刚入新居,屋内一片杂乱,家具地板都毫无章法堆在客厅和厨房。据邵女士说,出现事故后,主卧、书房和次卧的地板已经全部被装修公司拆除,而这三处泡水最为严重。记者发现,这三处地方,墙脚有明显的黄色水渍,主卫生间内还有残留积水,主卧的门框泡水后还出现了霉斑。
邵女士所说的漏水点位于次卫生间,靠近马桶位置有一个小三角阀门。“(三角阀门)拆开后,装修方没有缠绕密封带,水就从这里漏出。”
而第二个漏水点,位于三角阀门左上方的墙面上,墙面上的瓷砖已经被砸开,露出了绿色的水管,水管上有一个黑色的小洞。据邵女士介绍,小洞就是被施工方打穿的,现在已经补好,不过,在其下方的墙面上有一条细小的水渍。“水就是顺着墙面流下来,然后汇聚到了其他房间里。”
“从今年4月份开始,我要求对方赔偿并继续整改,结果一直拖到现在还是这一副样子,让人怎么放心。”邵女士说,这件事情导致他们搬入新居的计划无限期推迟,实在是耗不起。
装修公司
漏水是由第三方引起
将组织三方进行协商
装修质量不过关二次整改又遇“水漫金山”,对于这样的事情,装修公司是什么说法呢?
昨日中午,记者来到位于鄞州区江东北路附近的一座写字楼内,宁波观岚装饰有限公司在此办公。说明来意后,该公司前台人员告诉记者,负责此事的人员在工地,只能电话联系。随后,记者根据前台提供的电话,联系了负责此事的谢先生。
“这个(水管)不是我们打破的,是装橱柜(指浴室柜)的人打破的,我们帮忙在协调。”谢先生说,“因为浴室柜是业主自己找的,我们也没有合作,暂时约在(下)礼拜二协调。”谢经理还告诉记者,根据他们了解,漏水就是安装方打穿水管造成的。
但邵女士认为,漏水是由三角阀门安装不到位、地漏坡度有问题无法下水与浴室柜安装时打破水管三个原因所造成。三角阀和地漏由装修公司负责安装,浴室柜也是由装修公司负责联系浴室柜厂家安装(邵女士出示了相关的聊天记录显示:装修公司联系了邵女士的丈夫,要求其提供浴室柜的安装人员电话)。她认为,装修方必须负全责。
对于协议中已明确了责任“现场成品在整改施工后造成损坏,由乙方承担相应费用”的约定,谢先生说:“协议上说是现场成品完好,但现在是成品安装时出现损坏,而且安装方是由业主指定,我们只能找他们(安装方)。”
对于谢先生的说法,邵女士并不认可,她表示,协议上明确了由装修公司去联系主材商,包括所有拆除安装费用由装修公司承担,并非像谢先生所说的安装方由业主指定。邵女士因此质疑装修公司并不想完全履行协议。
【律师说法】
业主可要求装修公司赔偿损失
对此,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王晓华律师表示,由于装修公司装修存在相应问题,装修公司与业主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装修公司对装修问题进行整改,双方在协议中约定装修公司的人员对工地进度、质量、成品保护、现场卫生等进行监督维护的义务。在整改过程中,由于角阀、水管漏水造成“水漫金山”的现象,应当由装修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如果安装方打穿水管属实,毫无疑问要承担相应责任。”对于安装方需要承担的责任,王律师表示,因为装修公司整改,导致浴柜需要重新安装,如果安装方是由装修公司联系而来,业主可以先要求装修公司赔偿所有损失,装修公司再向安装方追责。也可业主、装修公司、安装方三方进行协商处理。
看浙江新闻,关注浙江在线微信
凡注有"浙江在线"或电头为"浙江在线"的稿件,均为浙江在线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浙江在线",并保留"浙江在线"的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