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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实践成国家法律设计样本
2017年07月10日 12:07:07 来源: 衢州日报 柯榕

  日前,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修改后的水污染防治法将衢州人民十分熟悉的“河长制”写入其中,让衢州人在国家级法律的顶层设计中看到了衢州地方实践的创新成果。

  我市自2013年起开始全面推行河长制,是全国较早实行河长制的地区之一。

  在河长制的“衢州实践”中,市委市政府率先在全省实行河长履职承诺、述职评议、媒体问询、考核问责等机制,先后制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落实“河长制”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关于印发衢州市河长巡查制度等河长日常工作制度的通知》《衢州市市级河长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强化河长履职的通知》《衢州市基层河长规范管理办法》等规定,构建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市、县、乡、村全覆盖的河长队伍,分级分段承担所在河道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责任,为在全省三夺大禹鼎作出重要贡献。

  据了解,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时,立法调研组曾对全国各地先行先试河长制的地区进行全方位调研总结,河长制的“衢州实践”鲜活样本受到立法调研组的高度关注。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条规定:“省、市、县、乡建立河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江河、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与我市的“河长制”地方实践高度契合。

  目前,我市的四级河长正按“河长制”要求,在全市每一段河道上巡河履职,使河长制真正成为护河治水的长效制度。

标签: 长制;水污染防治法;衢州;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长制 责任编辑: 汪江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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