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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日起 衢州市区常态严管电动自行车
2017年08月01日 08:57:05 来源: 衢州新闻网 记者 龚诚良 通讯员 吴丽伟

  7月31日,衢州市电动自行车集中上牌工作正式结束。衢报传媒集团记者从衢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获悉,从8月1日开始,衢州市区将对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展开常态严管工作。

  8月1日当天,交警部门还将在衢州市区多处路口统一开展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专项整治行动,对发现的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将坚持零容忍执法,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而为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的管理,规范查处此类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衢州市市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7月31日,市交警支队下发了《关于查处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并要求从8月1日起实施。

  该指导意见中,专门针对10类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出台了具体认定及处罚办法。

  (一)故意遮挡电动自行车号牌的。该行为违反了《衢州市市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第18条第1款规定,依据《衢州市市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第30条第1项规定,处以20元罚款。

  (二)故意污损电动自行车号牌的。该行为违反了《衢州市市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第18条第1款规定,依据《衢州市市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第30条第1项规定,处以20元罚款。

  (三)不按规定安装电动自行车号牌的。该行为违反了《衢州市市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第18条第1款规定,依据《衢州市市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第30条第1项规定,处以20元罚款。

  (四)驾驶电动自行车在制动器失效时未下车推行的。该行为违反了《衢州市市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第22条第6项规定,依据《衢州市市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第30条第2项规定,处以20元罚款。

  (五)驾驶安装挡风、遮阳、遮雨、高分贝音响等影响安全驾驶装置的电动自行车的。该行为违反了《衢州市市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第25条第2项规定,依据《衢州市市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第31条第1款第5项规定,处以50元罚款,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驾驶人或者所有人恢复电动自行车原状。

  (六)驾驶拼装的电动自行车的。该行为违反了《衢州市市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第25条第2项规定,依据《衢州市市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第31条第1款第5项、第3款规定,处以50元罚款,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驾驶人或者所有人恢复电动自行车原状,并收缴拼装装置。

  (七)驾驶改装的电动自行车的。该行为违反了《衢州市市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第25条第2项规定,依据《衢州市市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第31条第1款第5项、第3款规定,处以50元罚款,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驾驶人或者所有人恢复电动自行车原状,并收缴改装装置。

  (八)驾驶电动自行车不按规定掉头的。该行为违反了《衢州市市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第25条第5项规定,依据《衢州市市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第31条第1款第5项规定,处以50元罚款。

  (九)在临时限制或者禁止通行的区域、路段、时段驾驶电动自行车的。该行为违反了《衢州市市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第27条规定,依据《衢州市市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第31条第1款第6项规定,处以50元罚款。

  (十)对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未经登记或者未悬挂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当场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依法扣留车辆,并通知驾驶人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违法行为人提供车辆合法来历证明的(已登记上牌的车辆,应提供车辆行驶证等材料;未登记上牌的车辆,应提供正式购车发票、合格证等材料),应对相关证明和车辆同一性进行核对,如核对一致,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罚后应及时发还车辆。违法行为人逾期不来接受处理、无法提供车辆合法来历证明或者核对与车辆不一致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予以处置。

标签: 电动自行车;衢州市;管理规定;自行车;市区;交通违法行为;罚款 责任编辑: 蒋敏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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