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2日,龙游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县人民法院法官、县森林公安局干警一行7人,专程到石佛乡西金源村现场督查小殿后自留山的补植复绿情况。
2016年11月初,姚某以6000元的价格向本村村民购买小殿后自留山上的林木,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人非法采伐林木646株,而后运到遂昌县出售。经林政部门鉴定,被采伐林木的立木蓄积达42.6198立方米。
检察官在办案过程中,督促姚某与其村委会协商签订了补植复绿协议。双方约定,由姚某承担来年春季在原址种植1200株树苗的全部费用,并缴纳保证金3000元,待验收合格后退还。
2017年9月14日,龙游县人民法院以滥伐林木罪判处西金源村民姚某有期徒刑,并在《刑事裁定书》上发出全县首份“补植令”,裁定姚某将涉案林地补植苗木,复绿至毁林前的植被覆盖率。
“补植令”是涉林刑事案件发生后,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申请,与林业部门、森林公安签订“补植复绿协议”,经法院司法确认后发出的,意在责令行为人对所破坏的森林资源进行补种和养护。服刑期间,对照制定的协议,将督查复绿补植的成效纳入缓刑考核,督促行为人在有效期内完成被毁山林的复绿补植工作。
“以前也有要求行为人对被毁山林进行复绿的。法院量刑时会就其复绿程度作为量刑从轻情节酌情考虑,但没有复绿的硬性标准。”龙游县人民法院副院长方土林说,“补植令”作为缓刑考验期考核的硬性条件,对行为人具有约束力。司法人员还会深入实地跟踪督查,确保“补植令”落到实处。
在林管员、村干部等宣传教育下,认罪改过的姚某于春节后以每株5角钱的价格买来1200株松树苗,精心栽种,努力修复被其毁坏的林地生态。
“我们将积极探索完善‘专业化法律监督+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的生态环境检察模式,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依法惩治和预防破坏环境资源犯罪。”龙游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刘建华表示。截至目前,由龙游县人民检察院受理的4件毁林案件中,另有4人也适用了“补植复绿”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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