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3日,衢州市某企业负责人叶某将一面写有“情系企业,服务于民”的锦旗送到衢江区人民检察院公诉部,感谢检察院对金某某重大责任事故一案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2018年3月11日凌晨,叶某租赁出去的厂房遭遇了一场大火,过火面积约有1500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达279万余元。
经调查,租赁该厂房的金某某明知其经营的生产流水线在通电作业时比较危险、需专人看管,仍指示员工下班时不要切断流水线电源,保持该生产线的运行,且未安排专人看管,结果致使生产线上的机器发生故障,进而引发了火灾。
案发后,叶某和金某某的合伙人分别出具了谅解书,表示损失部分已得到赔偿,对金某某表示谅解,不希望追究其刑事责任。
然而,该案的承办检察官在审查过程中,发现该企业附近的另一家同类企业在一年多前也发生过重大责任事故,若不对相关责任人在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疏忽或不作为作出处理,法律的震慑作用将难以产生影响。
“检察官来我们这里了解情况时,我就很担忧地表示,金某某是有错,但要是起诉他,这些厂房以后恐怕会很难租出去,那我们公司今后又该怎么办?”叶某说。
于是,叶某向承办检察官表示,如检察机关最终对金某某作出起诉处理,对他的公司和金某某的合伙人都会造成很大损失,而且金某某的专业水平较高,其生产的产品比较高端,他们也希望能留住金某某。
综合考虑所有因素后,衢江检察院最终于近日对金某某作出了相对不起诉处理。
“谢谢检察官,你们的决定让我们的损失降到了最低,今后我们一定会加强监督管理,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的培训和检查。”叶某在送去锦旗后表示。
“检察机关对该案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既是为了震慑企业管理者,也是为了更好地保障非公有制企业的发展。”承办检察官告诉记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相对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经过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时,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在相对不起诉的条件下,人民检察院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作出起诉决定。
据了解,近年来,衢江区检察院始终以绿色司法理念为引领,注重办案的方式方法,坚决防止“案件办了,企业垮了”的现象,切实保障和促进了非公经济的发展。
看浙江新闻,关注浙江在线微信
凡注有"浙江在线"或电头为"浙江在线"的稿件,均为浙江在线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浙江在线",并保留"浙江在线"的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