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人员可享精神奖励、物质奖励与社会保障。日前,市府办下发《衢州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衢州见义勇为人员表彰和奖励等事项。
根据见义勇为人员的表现和贡献,分三档奖励:
事迹突出的,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给予嘉奖或者记三等功;事迹特别突出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推荐,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给予记二等功,授予“衢州市见义勇为先进分子”或者“衢州市见义勇为勇士”称号;事迹特别突出、有重大社会贡献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推荐,经市人民政府审核,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表彰。
见义勇为行为由行为发生地县级公安机关负责确认。
各级人民政府对确认为见义勇为的人员颁发证书和奖金。市人民政府奖励“衢州市见义勇为先进分子”每人2万元、奖励“衢州市见义勇为勇士”每人5万元;县区人民政府自行确定物质奖励的具体方式和标准,奖励费用纳入本级见义勇为经费。对见义勇为人员按前款规定取得的奖金和奖品依法免征个人所得税。
见义勇为行为受法律保护。《办法》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正在实施见义勇为的人员应当予以援助和保护;发现见义勇为负伤的人员,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将其及时护送至医疗机构救治;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对见义勇为受伤人员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开通医疗抢救“绿色通道”,实行先抢救治疗、后付费原则,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拒绝、拖延。
《办法》对见义勇为伤亡人员的医疗费、误工费、丧葬费、残疾生活补助费和其他因见义勇为引起的合理费用承担的途径和补偿、支付方式、以及因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医疗期满后仍需后续治疗的费用结算办法作出了规定。
对见义勇为人员牺牲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按照《烈士褒扬条例》规定申报烈士,烈士遗属享受相应抚恤优待,同时由行为发生地县区民政部门按30万元标准增发一次性抚恤金;对未能评定为烈士的见义勇为牺牲人员,按照国家有关因公牺牲、因工死亡的规定办理。除国家有关规定抚恤外,按20万元标准增发一次性抚恤金;对见义勇为受伤人员,在医疗期满后构成伤残的,根据个人情况,其伤残待遇分别由人力社保部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行为发生地县区民政部门参照《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直系亲属或者因见义勇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符合所在地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准入条件的,优先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待遇;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当地政府优先予以安排。
获得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表彰奖励的见义勇为人员、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限一人),经同级公安机关、交通运输部门审核确认,办理公交IC卡后,在同级人民政府辖区内免费乘坐城市公交。经同级旅游部门审核确认,凭相应有效证件,免费游览同级人民政府辖区内国有投资的景(区)点。
《办法》还对见义勇为人员或者其遗属组织慰问、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就业、就学、生活等待遇及优先办理证照、减免有关费用、依法受到保护、提供法律援助等保障性制度作出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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