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曾是衢州一家私营企业主,2017年,因虚开增值税发票骗取退税,被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90万元。
今年初,周某公司注销清算时,工作人员发现该公司2013年1月至2016年5月的总账、明细账簿和税务申请报表等财务账簿和凭证均不见了踪迹。
原来,2年前周某担心不轨行为暴露,自作聪明,一把火烧毁了它们。
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10月22日,周某被柯城区人民法院以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7万元。
应对调查取证,一把火烧了公司账簿
10月17日,柯城法院依法公开审理此案。在法庭上周某供述:2016年6月,也就是宁波公安部门在其公司进行虚开增值税发票调查取证期间,他指示公司人员从公司会计处领回2015年、2016年1月至12月的总账、明细账簿共计24本;2015年1月至12月申报资料1册;2016年3月至5月记账凭证4册。并连同之前领取的2013年至2014年两年间的公司总账、明细账簿,以及国地税申报表等,“共计收入总额7855余万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在公司一把火将它们全部销毁。”
俗话说,偷鸡不成反蚀把米。让周某始料不及的是,他的行为已触犯了法律,等待他的必将是法律的严惩。“不懂法,让我罪上加罪,追悔莫及啊。”站在被告席上的周某身体颤抖,声音低垂。
另有规定除外,相关资料应当保存10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是指故意隐匿、故意销毁有法定保存义务的会计凭证和账簿、财务报告,情节严重的行为。
法院依法查明,周某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账本和会计凭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逐做出上述判决。同时,与原判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90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罚金97万元。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该案主审法官提醒,《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看浙江新闻,关注浙江在线微信
凡注有"浙江在线"或电头为"浙江在线"的稿件,均为浙江在线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浙江在线",并保留"浙江在线"的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