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捍卫碧水蓝天 绍兴市治气护水法规有望年内颁布
2016年08月17日 11:31:00 来源: 绍兴晚报 记者 钟兰花 

近期的“绍兴蓝” (冯伟尧 摄)

  浙江在线8月17日讯 8月16日天,记者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获悉,《绍兴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和《绍兴市水资源保护条例》(草案)已经市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初审,8月下旬市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将进行第二次审议,审议通过后将正式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力争年内获得省人大常委会的批准。这意味着,我市获得地方立法权后的首批实体性地方法规,有望在年内正式颁布立法。

  不同污染源分别施治

  记者了解到,《绍兴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共五章46条。“《绍兴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起草过程中,特别针对绍兴产业结构特点、地理环境、现有污染种类等实际情况,按照分类施治的总体要求,对不同污染源施行相应控制措施。”市环保局政策法规处处长齐建明告诉记者。

  比如,针对能源污染源,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要求企业限期拆除燃煤(燃油)锅炉、窑炉或者改用清洁能源,鼓励使用清洁能源和环保型炉灶。

  针对工业污染源,创设污染排放物总量控制和水价、气价差别化政策制度。要求企业有效控制工业烟粉尘、大气污染物的泄漏和排放,鼓励对工业废气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和采取措施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的使用。禁止在居民住宅区等人口密集区域和医院、学校、幼儿园等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贮存、加工、制造或使用产生对人体有害的异味、恶臭气体的物质。

  针对机动车污染源,推广使用清洁能源车辆,规定机动车达标排放监测、维修信息联网等制度。

  此外,针对扬尘污染源,实施行为控制,按照来源细化各类扬尘防治的措施;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餐饮油烟、露天烧烤等污染源,明确污染防治规定。

  全方位监管污染源

  《绍兴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对监督管理进行了创新,按照政府主导、企业履职、强化监督的总体要求,全面规范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及排污单位大气污染防治职责。

  进一步明晰部门职责。除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外,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实施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部分事项实施综合行政执法。

  做好产业发展导向。禁止新建、扩建严重污染大气的项目,严格控制污染大气的产业发展。实施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工艺、设备、产品负面清单制度。鼓励印染、化工、制药、冶炼、建材等行业转型升级、绿色改造、集聚搬迁。

  同时,通过建立大气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网络、要求重点排污单位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等方式,强化大气环境质量监测。实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调查制度,建立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数据库。建立和完善大气污染损害赔偿制度,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通过磋商等途径要求排污单位承担生态环境修复、损害赔偿等责任。

  最严格水资源管理

  《绍兴市水资源保护条例》(草案)共七章42条,突出水生态文明建设这一核心,围绕水量、水质和水域保护三大主线展开,结合我市实际特别是总结提升我市治水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对水资源保护、利用、补偿和饮用水源地保护、水生态修复等作了相关制度设计,通过立法来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比如,在水资源的源头保护方面,新增了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餐饮经营、烧烤、使用洗涤剂洗涤等禁止行为,创新了饮用水水源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创设了重点江河、湖泊和水库的禁止性行为。

标签: 绍兴;治理;护水 责任编辑: 冯一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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