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2月28日讯 粉尘和废气处理装置不达标、未经环保审批,被环保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并查封后,居然撕毁封条再次开工。昨日,滨海工业区“周小艳卫浴厂”经营者周某因擅自撕毁环保封条违法生产,被柯桥公安机关依法拘留。
12月20日,柯桥区环保局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今冬明春大气污染防治百日攻坚行动,柯桥区环保局滨海分局对滨海工业区(马鞍镇)辖区内存在严重环保问题的10家企业责令停产整治。“周小艳卫浴厂”因打磨粉尘、喷漆废气处理不到位,且未经环保审批也被列入停产整治。执法人员在“周小艳卫浴厂”的一台空压机和电控闸刀上张贴了印有“绍兴市柯桥区环境保护局”字样的封条,对这些设备进行查封。同时,执法人员明确告知所有停产整治经营者:不得撕毁封条、擅自生产。若出现封条脱落等情况应及时联系环保部门,否则将追究相关责任。
“然而,‘周小艳卫浴厂’相关责任人员对我们的明确告知置若罔闻。”柯桥区环保局滨海分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前天下午,他们联合滨海工业区管委会(马鞍镇)政府相关工作人员一起突击回访停产整治企业,发现“周小艳卫浴厂”仍在生产,且张贴的环保封条均被撕毁。
当日,面对撕毁封条、私接电源、恢复生产等现场证据,“周小艳卫浴厂”相关责任人员周某承认,他是抱着侥幸心理,擅自撕毁封条、恢复生产的。据此,柯桥环保部门依法将周某移送至柯桥公安分局滨海派出所查处,公安机关对其作出了行政拘留5日并罚款200元的处罚。
“本月初开展今冬明春大气污染防治百日攻坚行动以来,我们已查封130余家存在严重环保问题的小微企业,查处1起擅自撕毁环保封条行政拘留的案件。”柯桥区环保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说,这也是今年新环保法实施以来,柯桥区第5起因擅自撕毁环保封条被处以行政拘留的案件。
新闻链接
根据新《环保法》规定,排污者擅自损毁封条、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的,环保部门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及时提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由公安部门对其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看浙江新闻,关注浙江在线微信
凡注有"浙江在线"或电头为"浙江在线"的稿件,均为浙江在线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浙江在线",并保留"浙江在线"的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