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网2月1日讯 晚上回家找不到车位,在不影响道路通行的地方临时停车,就要罚款150元;恶劣天气看不清标线不小心压线,就要记3分……今后,这些轻微违法有望得到从轻处罚。
1月31日,记者从绍兴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了解到,从2月1日起,绍兴交警将尝试“宽严相济”的执法方式,对严重影响道路秩序和交通安全的行为从严查处,对于部分轻微违法将以警告提醒为主,让罚单更人性化、更有“温度”。
首次现场违法可从轻处罚
记者从交警部门了解到,从轻处罚的交通违法行为,主要集中在两方面:一类是交警现场查处的违法,一类是非现场抓拍的交通违法行为。其中,现场违法方面,交警部门本着“以民为中心”的执法理念,对于首次违法将从轻处罚。从2月1日起,在越城区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上(不含高速公路),经现场交警确认情节较轻、未造成后果,且交通违法行为人能积极消除违法状态的,原则上在口头教育后给予警告处罚,不再罚款和记分。
交警介绍,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是指从2019年2月1日开始所发生的交通违法行为。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地点目前仅限越城区行政区域内(不包括高速公路),今后有望在全市范围内推广。
每个交通违法行为确属首次发生时,均有一次免予相应处罚权。这个“免罚权”是指给予警告处罚,但不记分、不罚款。警告后警务系统会留有记录,也就是说下一次再发生相同的交通违法行为时,交警就会根据法律法规做出相应的处罚。
享有免罚权的首次违法行为是指不同的交通违法行为首次发生时均可从宽处罚。但首次违法只适用于情节较轻,未造成后果的交通违法行为,且当事人态度积极,能主动配合交警执法消除违法状态。能否适应免予记分和罚款处罚,需由现场交警根据实际情况确认。
除首次违法外,现场处罚还有以下违法行为可以从轻处罚,经口头教育后,予以口头警告:
1.临时来本地的外地驾驶人驾驶外地号牌小型汽车确因不熟悉路线造成违反禁令标志指示,且未影响到道路通行和安全的;
2.未随车携带驾驶证或行驶证,能够当场查证合法有效的;
3.上路行驶的机动车,随车携带但未粘贴检验合格标志或保险标志的;
4.实习期内驾驶车辆,随车携带但未粘贴或悬挂实习标志的;
5.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或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的;
6.临时号牌在前窗悬挂,未在后窗悬挂,能立即改正的。
首次被抓拍短信提醒不予采集
在非现场违法方面,能够查明车辆在越城区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上(不含高速公路),该违法行为确属首次被拍摄的,也可从轻处罚,原则上以短信提醒为主,不予采集。
与现场违法一样,非现场抓拍的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也是指从2019年2月1日开始所发生的交通违法行为。之前所发生或拍摄的交通违法行为不在此范围内,仅指发生在2月1日后的首次违法行为。
交通违法行为的地点同样仅限越城区行政区域内(不包括高速公路)。不予采集的首次违法行为是指不同的交通违法行为首次被拍摄时不予采集。届时,交警部门会以短信方式提醒该违法行为的存在并进行教育,但不会进行采集。不予采集的是指有证据显示情节较轻,未影响到其它车辆和行人通行的交通违法行为。
除首次被拍摄的交通违法行为外,非现场拍摄的以下违法行为,原则上也是短信提醒教育,不予采集:
1.因雨雪雾恶劣天气等客观原因造成视线明显不良,发生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不含变更车道行驶);
2.机动车驶出路口时,车辆仅单边轮胎跨越禁止标线,立即驶回车行道的;
3.机动车在路口右转弯时跨越机非分道线的(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除外);
4.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与行人之间相隔一个车道以外,未停车让行的;
5.机动车右转弯进入居民住宅小区或单位时,临时借用公交专用车道,未影响到车道内公交车行驶的。
缓解停车难也有温馨措施
停车难一直是近年来的社会热点。随着机动车保有量的不断增长,停车矛盾日益突出,为有效缓解停车难问题,交警部门还重点了推出两项温馨措施。
一项措施是民警现场查处机动车不按规定停放,且驾驶人不在车内的违停行为。今后,只要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执勤人员开具文书和拍摄照片固定证据工作完成前,驾驶员能够到场主动立即驶离的,原则上经口头教育后,予以警告的处罚。也就是说,在不影响道路通行情况下违停时,交警的违法告知单还没粘贴在车辆上时,你及时赶到并能立即驶离的,经教育后,交警部门不再给予罚款;但如果违法告知单已贴在车辆上时,取证过程已结束,此时该违停行为就会被采录。
另一项温馨措施是针对夜间停车。居民住宅小区周边未设置停放标志或施划停车位的城市次要道路上(群众反映有管理需求的除外),在19:00至次日8:00不按规定停放机动车,且驾驶人不在现场的,未明显影响道路通行的,交警部门原则上不再拍照采集。当然,前提是不影响道路正常通行,否则交警仍将予以处罚,甚至拖离车辆。
十三种行为将从严查处
在放宽轻微违法处罚的同时,对于一些严重影响道路通行秩序,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不仅不适用于以上的减免情形,反而会受到更严厉的处罚。这十三种行为包括:
(一)涉酒、涉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驾驶拼装、报废机动车的;
(三)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的;
(四)伪造、变造(或使用伪造、变造)、挪用号牌、证件的;
(五)严重超载、超员、超速或疲劳驾驶的;
(六)不悬挂或不按规定悬挂、遮挡或污损机动车号牌的;
(七)驾驶时使用手持电话的(包括拨打、接听、查看和其它使用行为);
(八)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与行人之间相隔不到一个车行道,未停车让行的;
(九)变更车道影响正常行驶的机动车的;
(十)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的;
(十一)大型公路客车、大型旅游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重型货车(含重型挂车)、校车等重点车辆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
(十二)不服从交通警察指挥的;
(十三)其它严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宽严相济的执法方式最大的特点是进一步体现教育优先的执法理念,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更好地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最大限度地实现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绍兴市交警支队支队长邵凯平对记者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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