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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房内非法储存危险废物!绍兴杨某,被罚20.04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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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02/09
09:11:50
2023-02-09 09:11:50 来源:越牛新闻

  2022年,绍兴诸暨市次坞镇网格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辖区内凰桐村一民房角落有大量塑料化工桶堆放,桶内液体呈红棕色,并伴有一定刺激性气味。绍兴市生态环境局诸暨分局执法人员接反映情况后,立即赶赴现场,发现该堆放场所地面虽已硬化,但未设置遮挡覆盖等措施,用pH试纸初步检测,桶内液体呈酸性。

  经询问当事人杨某得知,杨某原在电镀园区内租用电镀生产线从事电镀生产,化工桶内液体为蚀刻加工后的废酸,属于危险废物,停止生产后没有处置的渠道就擅自把剩余的废酸堆放在这个场所。执法人员立即联系应急处置单位进行清理,经称重后,现场堆放的废酸共计7.42吨。杨某非法贮存危险废物的行为涉嫌环境违法。

  处理结果

  杨某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之规定。绍兴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对杨某非法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处罚款20.04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提醒提示

  本案的办理对产危废单位特别是产危废量少,管理水平较差的企业是一种警示。新固废法施行后,涉危废的行政处罚金额大幅提高,非法倾倒、堆放危废等行为,即使是少量危废,也将面临高额度罚款,相关企业一定要加强危废管理,确保危废合法处置,避免高额行政处罚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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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危险废物;杨某;防治法;国家环境保护;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责任编辑:江小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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