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2月10日讯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读本》“条文解读”部分的“探索实行示范诉讼方式”中,将三门法院运用示范诉讼模式化解涉众型案件的工作进行经验推介,介绍了三门法院探索运用示范诉讼模式的探索历程、实施效果及《三门县法院关于涉众型案件适用示范诉讼模式的若干意见》文件等内容。
示范诉讼,也称典型诉讼、样板诉讼,是指对涉及群体性诉讼的同类批量案件,法院依职权或根据当事人的意愿,前期选取一个或几个具有示范意义的典型案件进行精细化审判,形成判例或调解方案后,再对等候处理的其他案件或同类纠纷进行统一裁判或调解处理。
“2012年,我院陆续受理了几个楼盘交房、办证违约的同类批量案件,由于采用普通审判模式,审理期限长,调解撤诉率低,上诉率高,社会效果不佳。”该院副院长杨廷能如是说。为缓解案多人少矛盾,统一司法裁判尺度、提高审判质量效率,2013年起,三门法院开始探索运用示范诉讼模式化解涉众型案件,当时受理了一批商品房销售合同违约纠纷,结果400多个案子在几个月内迅速完结。2015年,该院出台《关于涉众型案件适用示范诉讼模式的若干意见》,意见共14条,推动示范诉讼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
截至目前,该院运用示范诉讼模式共化解商品房交易、追索劳动报酬、涉城建行政行为、村民资格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物业服务纠纷等各类涉众型案件3710件,并引导未起诉的同类纠纷当事人参照自行和解或接受调解组织参照调解。其中,妥善处理了一公司2000余名民工追索劳动报酬批案及960多件商品房交易案件,并引导涉商品房纠纷的3000多户业主在起诉前参照示范诉讼的裁判结果自行和解。
“对于涉及群体性诉讼的同类批量案件,适用示范诉讼模式,除了审判质量得到提升,还缓解了法官办案压力,减少了群众涉诉信访。”杨廷能表示。
“三门样板”被最高人民法院推介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读本》“条文解读”部分的“探索实行示范诉讼方式”中,将三门法院运用示范诉讼模式化解涉众型案件的工作进行经验推介,介绍了三门法院探索运用示范诉讼模式的探索历程、实施效果及《三门县法院关于涉众型案件适用示范诉讼模式的若干意见》文件等内容。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读本》“条文解读”部分的“探索实行示范诉讼方式”中,将三门法院运用示范诉讼模式化解涉众型案件的工作进行经验推介,介绍了三门法院探索运用示范诉讼模式的探索历程、实施效果及《三门县法院关于涉众型案件适用示范诉讼模式的若干意见》文件等内容。
示范诉讼,是指对涉及群体性诉讼的同类批量案件,法院依职权或根据当事人的意愿,前期选取一个或几个具有示范意义的典型案件进行精细化审判,形成判例或调解方案后,再对等候处理的其他案件或同类纠纷进行统一裁判或调解处理。
“2012年,我院陆续受理了几个楼盘交房、办证违约的同类批量案件,由于采用普通审判模式,审理期限长,调解撤诉率低,上诉率高,社会效果并不佳。”该院副院长杨廷能说,“为缓解案多人少矛盾,统一司法裁判尺度、提高审判质量效率,2013年开始,我院开始探索运用示范诉讼模式化解涉众型案件,当时受理了一批商品房销售合同违约纠纷,400多个案子迅速在几个月内完结。”
截至目前,该院运用示范诉讼模式共化解商品房交易、追索劳动报酬、涉城建行政行为、村民资格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物业服务纠纷等各类涉众型案件3710件,并引导未起诉的同类纠纷当事人参照自行和解或接受调解组织参照调解。其中,妥善处理了亚达公司2000多名民工追索劳动报酬批案及960多件商品房交易案件,并引导涉商品房纠纷的3000多户业主在起诉前参照示范诉讼的裁判结果自行和解。
2015年,该院出台《关于涉众型案件适用示范诉讼模式的若干意见》,意见共14条,目的是将示范诉讼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如今,运用示范诉讼模式解决涉众型案件的“三门样板”被最高人民法院推介。
“对于涉及群体性诉讼的同类批量案件,适用示范诉讼模式,除了审判质量得到提升,还缓解了法官办案压力,减少了群众涉诉信访。”杨廷能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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