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始末】
在很多人看来,谁拥有房产证,谁就是房屋的主人。殊不知,不动产权属证书并不是不动产物权归属的最终证据。近日,仙居的吴某和泮某就为此打了一场官司。
吴某是泮某的岳父。1996年,吴某分到村里的两间地基,后建造了四层的楼房。2000年,吴某与女婿泮某签订了《房屋权属约定书》,约定将房屋的权属证书暂时登记在女婿名下,但房屋的产权仍归吴某所有。
直到2007年,吴某欲将房屋权属变更到自己名下,两人又签订了一份《房产返还书》,约定泮某以零价格将房产返还吴某。然而,因需缴纳大额土地出让金,一直未办理正式的变更登记。前段时间,吴某的女儿和女婿因为感情不和闹离婚,吴某要求女婿返还房屋,但遭到了拒绝。
为此,吴某将女婿泮某告上了法庭,请求确认该房屋为自己所有。吴某称当时这样做是有原因的,“那时我做生意亏损,想以房抵贷,可听说银行规定农业户口不得以房抵贷,这才将房产证登记在非农业户口的女婿名下。”
“建造房屋时我出钱出力了,权属证书登记人也是我的名字,房产权属约定书和房产返还书,是我为了维护家庭和睦才签的,违背了我的真实意愿。”泮某辩称,该房屋为自己所有。
去年10月,仙居法院一审作出判决,确认诉争房屋为吴某所有。泮某不服,上诉到中院,近日,台州中院二审维持了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登记在泮某名下的房屋是否属于吴某所有。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也就是说,不动产的登记人不一定是不动产的真正所有权人,当事人是否享有不动产的所有权,仍取决于当事人之间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
办案法官表示,本案中,泮某辩称由其出资建房,认为签署的协议书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愿,但都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因此,根据两份协议证明,虽然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泮某名下,但房屋实际所有人却是吴某。在现有证据证明不动产实际权利状态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不一致的情况下,法院确认吴某是房屋真正权利人。
看浙江新闻,关注浙江在线微信
凡注有"浙江在线"或电头为"浙江在线"的稿件,均为浙江在线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浙江在线",并保留"浙江在线"的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