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市出台了《台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居家医疗护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3月1日起,我市将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范围中试行居家医疗护理,解决失能、半失能参保人员居家医疗、康复及护理问题,减轻参保人员家庭的护理和经济负担。
据了解,诊断明确、病情稳定,但仍需医护人员继续提供医疗康复护理服务的,失能、半失能参保职工及其家属向医疗机构提出申请,医疗机构经评估符合条件,并报参保职工社保关系所在地经办机构核准后,派医护人员到参保职工家中开展医疗、康复及护理。这种服务形式就是居家医疗护理。
具体哪些人群可以申请
《办法》规定,前提条件是,参保人因疾病、伤残等原因长期卧床已达或预期达三个月以上,生活基本不能自理,病情基本稳定,按照《日常生活能力评定量表》评定低于60分(不含60分),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一是患有以下慢性疾病:脑卒中后遗症(至少一侧下肢肌力为0-Ⅲ级)、帕金森氏病(重度)、重症类风湿性关节炎晚期(多个关节严重变形)或其他严重慢性骨关节病影响持物和行走、植物人、终末期恶性肿瘤(呈恶病质状态);二是需长期保留胃管、尿管、气管套管、胆道外引流管、造瘘管、深静脉置管等各种管道;三是高龄患者骨折长期不愈合,合并其他慢性重病;四是患其他严重慢性病、外伤等导致全身瘫痪、截瘫。
护理费用能报销多少
居家医疗护理期间发生的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康复护理费用纳入当年度住院最高可报费用内,每一护理周期,即3个月,按一次住院结算,不设起付线,由统筹基金与个人共同分担。
统筹基金承担比例按提供居家护理服务的医疗机构对应等级确定: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80%,二级医疗机构75%,三级医疗机构70%;因工伤及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参保职工居家医疗护理费用支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按规定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或第三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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