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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构事实要他人还款50万元 不诚信者被法院罚款3万元
2017年02月21日 10:22:48 来源: 台州日报 颜敏丹

  有人自作聪明,试图浑水摸鱼,通过骗取法院判决的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然而,作茧者终将自缚。近日,临海法院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先后作出了三份法律文书:裁定不准许原告撤诉;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决定对原告罚款3万元。

  原告周某与被告李某互相认识。因李某需要用钱,通过周某介绍,李某向周某的亲兄弟借款6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后来因为李某无法支付,被周某的兄弟告上法庭。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某提出,自己根本不认识周某的兄弟,借款都是通过周某操作的,出具借条是对的,但一直向周某还款,已经向周某归还12万元,应该从借款总金额中扣除。因为没有证据,李某的主张没有得到法院采纳。案件经判决,法院认定虽然借条出具为60万元,但实际交付的借款为57万,应该由李某予以偿还。

  该案判决后不久,周某也向法院起诉李某,要求李某偿还借款50万元。他提交的证据为一份还款协议,上面写明了李某欠其62万元,李某承诺在某工地的装修工程款中支付。周某认为,李某已经支付过12万元,所以要求其继续支付余下的50万元。

  2016年9月2日是法院确定的第一次开庭日期。当天,李某并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提交答辩状。

  就在法院准备将判决书寄送给李某的时候,他主动现身了。他向法院反映,就在开庭前一天,周某向执行局举报他的行踪,他被法院拘留了所以无法到庭。李某还写了信访材料,说这个案件跟之前法院判决的那个案件实际是同一笔借款,不存在两笔款项。

  法院决定暂缓判决书下发,重新安排开庭。李某向法院提交了有关证据,法院也依职权向有关人员核实了情况,调取了证据。

  重新开庭后,周某一开始还坚持自己的诉讼请求,但在判决前突然提交了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起诉。

  案件经临海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本案借贷既没有双方借贷合意形成的证据,也没有款项交付的证据,原告周某全程参与并操作其兄弟与被告李某之间的借款,明知借贷关系的出借方并非自己,却仍起诉要求被告重复归还同一笔款项,系不诚信行为,妨害了民事诉讼,不受法律保护并应受相应制裁。故裁定不予准许撤诉,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决定对其罚款3万元。

  法官说法

  诉讼行为应当实事求是并提交充分的证据。民事诉讼当事人为获得非法利益或规避法律规定的义务,恶意串通虚设诉讼主体、虚构法律关系、以伪造证据等方法捏造案件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利用虚假仲裁裁决、公证文书申请执行,导致审判机关就不存在的民事权益争议作出错误裁判、调解或执行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人民法院对参与实施虚假诉讼的当事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训诫、罚款、拘留。涉嫌刑事犯罪的,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

标签: 法院;通讯员;原告;借款;证据 责任编辑: 王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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