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日,三门县公安局通报,5月1日,三门县忆口香龙虾店厨师因过失引发火灾,被行政拘留15天,同时对三门县忆口香龙虾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行为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并处行政罚款5000元的处罚。
5月1日11时10分许,三门县公安局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位于海游街道新兴街235号忆口香龙虾店发生火灾,房间内有人员被困。接警后,海游派出所、县消防大队立即出动警力,共出动8车38人赶赴现场救援,11时13分许先后到达现场,两单位领导同时赶赴现场参与处置。
到场后,民警立即对现场围观群众进行疏导,并设立警戒线。该饭店厨房起火,火势顺着油烟管道和烟囱垂直向上蔓延,导致大量浓烟从建筑物各楼层房间内向外涌出。现场有两名群众被困房间,其中一名被困5楼的群众由于难忍浓烟和高温,已经攀爬至五楼室外空调外机上蹲着,情况十分紧急。
根据现场情况,消防官兵立即采取搭建消防梯、组织云梯车和精干力量内攻救人等方式,进行火场处置。大火于12时许被完全扑灭,此次火灾共成功营救被困人员2人,疏散被困人员7人,未造成人员伤亡。经现场勘查,该起火建筑为五层商住房,砖混结构,1至3层为饭店,4、5两层为住宅,属典型合用场所。起火部位位于该建筑一层厨房,过火面积约100平方米。
火灾发生后,海游派出所迅速对火灾进行调查。经查明,该店厨师朱某在未关闭明火情况下更换煤气瓶,在更换过程中未将煤气管子阀门拧紧情况下打开煤气瓶,导致煤气瓶接管处着火并蔓延厨房。朱某的行为已涉嫌过失引发火灾事故。海游派出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对朱某过失引发火灾的行为处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同时对三门县忆口香龙虾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行为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并处行政罚款5000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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