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今,随着互联网技术及应用的快速发展,基于移动互联网的企业运营都离不开内容,自传播已经成为很多企业运营的不可或缺的部分。与此同时,近年来,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出现虚假新闻、标题党、私自篡改新闻标题的现象在我市屡见不鲜,严重侵害了用户合法权益。
记者从市委宣传部网评处了解到,新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将于6月1日起实行。《规定》明确,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
据了解,原《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自2005年开始施行,12年以来,我国的媒体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尤其是移动互联网爆发以后,微博、微信等移动新媒体的发展突飞猛进,原《规定》的一些制度已不适应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发展和管理的实际,于是新《规定》应运而生。
新规实施,对我市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提出了什么样的要求?
据市委宣传部网评处处长陈挺介绍,相比原《规定》,新《规定》具有三大亮点。
首先,对“新闻信息”的含义,作了明确规定,新《规定》所称新闻信息,包括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以及有关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评论。
其次,《规定》对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进行许可,在原《规定》的新闻单位设立采编发布、非新闻单位设立转载和新闻单位设立登载本单位新闻信息的三类互联网新闻单位的管理模式基础上进行了调整,调整后仍然分为三类。
一是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申请主体限定为新闻单位(含其控股的单位),取得该类许可的同时可以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转载服务。二是互联网新闻信息转载服务。三是互联网新闻信息传播平台服务,主要是指微博客、即时通信工具等平台。传播平台同时提供采编发布、转载服务的,要按要求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转载服务许可。
“再者,新《规定》对通过互联网站、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内容,进行了统一的规范和管理。”陈挺介绍。
根据新《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新闻信息,应当转载中央新闻单位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等国家规定范围内的单位发布的新闻信息,注明新闻信息来源、原作者、原标题、编辑真实姓名等,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和新闻信息内容,并保证新闻信息来源可追溯。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新闻信息,应当遵守著作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新规强化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的主体责任,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将打击未取得许可资质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行为,促进我市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陈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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