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市府办了解到,为充分调动全社会各行各业的积极性、创造性,近日市政府下发了《台州市行政奖励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10月起实施。
本细则适用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门对有关个人、集体实施的行政奖励。“集体”可以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也可以是这些组织的内设机构、组成部门以及经批准成立的临时组织(攻关组、项目组、抢险队、专案组等)。
行政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坚持注重实绩、总量控制、从严掌握的原则等。个人奖励和集体奖励可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即对表现突出的,给予嘉奖;对作出较大贡献的,记三等功;对作出重大贡献的,记二等功;对作出杰出贡献的,记一等功;对功绩卓著的,授予荣誉称号。
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的,可给予行政奖励:在生产(工作)岗位忠于职守、勇于改革、敢于创新,为台州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成绩的;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台州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方面作出突出成绩的;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法治台州建设,平安台州建设方面作出突出成绩的;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当代台州人共同价值观,建设文化强市方面作出突出成绩的;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发展社会事业,保障和改善民生等方面作出突出成绩的;在推进生态文明和绿色发展,加快建设美丽台州方面作出突出成绩的;以及在国防建设、重大突发事件、抢险救灾等中作出突出成绩的。
细则明确,行政奖励按下列权限审批:市政府可实施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的行政奖励;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门可实施嘉奖、记三等功的行政奖励;对确需记一等功和授予荣誉称号的,由市政府报请省政府及以上机关审批。
市、县(市、区)政府行政奖励,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市政府工作部门开展的行政奖励,一般每两年开展一次。奖励对象重点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对符合行政奖励条件的已故人员,可以追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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