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午,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了新的《台州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办法》(以下简称《保障办法》),基本生活保障金、政府补助标准等都有相应提高。
目前,市区已转入或直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有230480人,占参加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总人数的83%,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尚有47483人,其中享受生活保障待遇20599人。
新的《保障办法》在6个方面有较大的变化。
在参保对象核定方面,新的《保障办法》要求“人地对应”,明确村集体调剂的条件。承包地被征收后,原则上要安排被征地农户家庭成员参保,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调剂安排质量和数量相当的土地给被征地农户承包经营后,可以由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推选产生参保对象。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两种层次不同的保障方式组成,被征地农民可选择参保或衔接转保。根据新的规定要求,我市被征地农民由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按规定通过补缴参保,最低缴费基数由全市上一年度社平工资的80%提高至100%。
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缴费标准为参保时台州市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的77倍,按照目前标准是54285元。今后新增的被征地农民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政府补助标准与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助标准相同,统一为征地时被征地农民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月标准的36倍。标准从原来15400元提高到29562元。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标准也有较大调整,新的《保障办法》实施前已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从今年7月开始,适当提高基本生活保障待遇,月待遇650元以下的按原标准增加10%,650元以上的每月提高65元。
新的《保障办法》实施后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基本生活保障金调整到705元。当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同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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