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日报1月5日讯(记者 柳祥宝 通讯员 林宏伟)“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是每个司机应该牢记的准则。交警部门对酒驾的打击力度也从未减轻,可还是有司机抱着侥幸心理,试图去触碰这条“高压线”。
近日,临海市桃渚镇的黄某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面临刑事拘留。不过,在这之前,他还要为自己阻碍国家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付出代价。
趁着酒劲一拳打向交警
上月30日20时,临海交警大队桃渚中队接到110指挥中心指令,在桃渚镇南港村垃圾处理厂附近发生一起单方事故,有人受伤。
在事故现场,一辆黑色奔驰小型轿车冲进了路边稻田中,驾驶室和车辆附近的地面上有零星血迹,但车上空无一人。
交警通过报警电话联系上了驾驶员黄某。黄某表示自己就在附近,马上过来。
黄某到达现场后,浑身散着一股酒味,交警怀疑其可能是酒后驾驶,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测试。
经初步检测,黄某的酒精含量高达163mg/100ml,远远超过了醉驾标准80mg/100ml。交警随即要求黄某去医院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黄某听后情绪开始变得有些激动,不断用言语威胁交警,拒不配合交警执法。
就在交警拦住准备离开现场的黄某时,黄某趁着酒劲,挥手一拳打在其中一位交警身上。
很快,桃渚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将黄某先带到医院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随后,民警将其带回派出所做笔录,因其行为已构成阻碍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执行公务,处以行政拘留8天。
事后,据黄某交代,因为跟朋友一起吃饭,喝了点红酒,结果一不小心就出了事故,还向交警动了手,都是酒精惹的祸。
目前,桃渚交警正在等待黄某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的结果。
酒后驾驶保险不予理赔
车主为爱车上保险,但并不是有了保险就能高枕无忧,有些情况是无法得到保险理赔的,比如说最常见的酒驾。
2016年,玉环法院审理了一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刘某醉驾撞伤人,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责任,最终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太平洋保险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商业车险在保险条款的第八条“责任免除”部分中明确将“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列入责任免除范围,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所以,像这次由于驾驶人酒后驾车导致的单方事故,不在车辆商业险理赔范围内。”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九条关于“垫付与追偿”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公司将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
但是,条款第八条还规定“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也就是,保险公司交强险的赔偿责任,对肇事司机来说是有条件的。在有些情形下,保险公司先行赔付受害人损失后,车主拒不支付这部分费用,保险公司有权利用法律的武器来追偿这部分费用,而“驾驶人醉酒的”就是其中一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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