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日报5月30日讯(通讯员 周大力 黄艳琳)“关键还是要有带电的制度,带牙的教育!”“查得好,说得好,这样的鲜活案例太有警示意义了。”近日,玉环市纪委、市监委为该市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精心编印了一份特殊教材,一期以原玉环县公路管理局副局长吴金通为主角的案例剖析引发广泛关注,439名领导干部纷纷留下读后感。
这个因犯贪污罪、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的局长,到底经历了什么样的人生呢?
自导自演套取工程款
“原来这里面的‘水’这么深呀!”2014年初,刚担任玉环县公路局副局长不久,吴金通马上发现公路建设工程中材料报价的“奥秘”:不少工程材料报价是市场价格的数倍之高。
于是,吴金通利用自己作为公路局下属企业路桥公司负责人的职权,找到经销商王某某,要求其将原本市场价为5.2元/平方米的材料报价虚增至15元/平方米,并各种暗示,要求将其中差额部分材料款套取出来。随后在路桥公司,吴金通召集相关人员就材料价格补了个会议纪要,就算集体商议通过了,无人过问真正的市场价格。
就这样,吴金通先后5次,用同样的手法套取路桥公司资金53.99万元,并非法占为己有。尝到了甜头后,吴金通的胆子越来越大,“一有机会就捞钱”,还把目光慢慢转向其它工程项目,寻找漏洞。
2015年8月,看到路桥公司某工程施工方用了短短3天时间,就完成140多万元的工程,吴金通的心理再次失衡。他直接向施工方施压,表示经过验收发现实际工程量低于预算工程量,要求将其中差额的12.5万元的差价直接转至其指定账户,不然工程款就不能顺利如数结算。
短短一年多时间,吴金通肆无忌惮地多次从工程款中套取资金,合计108.49万元。
制度漏洞导致权力制约失衡
吴金通多次从工程中“动手脚”,虚增工程材料款项、谎报工程量、私自售卖护栏板……可见,当时公路局乃至其下属单位工程管理方面存在诸多漏洞:购买材料,一人询价;工程丈量,讨价还价;工程材料,管理缺失;工程发包,全凭“亲疏”……
权力缺乏监管,极易导致权力寻租。吴金通在担任路桥公司主要负责人期间,在许多事务上既是实际操作者又是管理者,连工程丈量、材料购置处理等环节都“亲力亲为”。然而他的事必亲躬不是为了工作,而是为了寻找可乘之机。
实际上,对吴金通的作为,周边的同事不会一丁点儿苗头都没发现,尤其是工程管理方面经办的人员不在少数,而且大家也对制度漏洞有所警觉,但主要领导的事情,大家也都不敢吭声了。
“有时候,拿给我签字的发票涉及的工程,我都没听过。”案发后,在公路交通系统警示大会上,一位在公路局工作多年的老同志方敢出声。
上级监管不到位,同级“自扫门前雪”不愿监督,下级不敢监督,制度漏洞导致的监管缺失,是导致吴金通违法犯罪的一大因素。
事发之后,玉环市纪委责令交通运输系统开展自查自纠活动,对交通运输系统涉及的公路工程建设、小额工程招投标等8项关键环节开展实景模拟操作,从而纠正存在的制度漏洞和弊端,其中在公路局内部相继出台各类监督管理制度12项。
不良风气催化个人腐败
“回忆一路走过和所做的事情,我痛心地认识到交友不慎所带来的代价,还有身边环境及同事的影响……”在吴金通的悔过书里,除了悔意,还有对身边人、身边环境的“恨意”。
这还要从2015年下半年说起,有人主动给他“壮胆”“助威”,他就是当时担任公路局局长的黄增书(已另案判处)。没有本应出现的咬耳扯袖、红脸出汗,相反黄增书要求“有福共享”,让吴金通从路桥公司发包的工程中虚套资金,供其私人使用。
有了领导“撑腰”,吴金通更是胆大妄为。他通过虚增铣刨料运输费的方式,虚套资金25万余元,还向黄增书谎称仅虚套20万元,将其中的5万元占为己有。
亲历了主要领导在反“四风”的高压态势下,仍然“不该吃的还是吃”“不该喝的也在喝”,还肆意敛财,吴金通有了更加充足的“底气”,肆意收受业务单位的财物,对材料供应商、工程承接人、保险公司等各路“角色”送的现金、回扣、保费等,一律笑纳,并铤而走险,挑战纪律法律的底线。
“除了自身纪法观念不强,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是受身边领导作风和作为的影响,这才铺就了我的这条‘不归路’。”
2017年6月12日,玉环市人民法院认定吴金通犯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万元;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15万元;追缴吴金通受贿赃款168694.24元,予以上缴国库;责令吴金通退赔贪污所得103141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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