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日,记者从市社保局获悉,2016年1月1日以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台州女职工,可以申领补发30天奖励性产假生育津贴了。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3部门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当前生育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台州市2016年1月1日以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女职工法定产假假期满后,可享受30天奖励假。此次补发的对象是指2016年1月1日(含1日)后生育子女,2018年7月31日前申请的,且已享受台州市区生育津贴待遇,但未享受30天生育奖励假生育津贴待遇的女职工。2018年8月1日起申请生育待遇的,均按新待遇标准发放。
市社保局相关工作人员说,本次补发的生育津贴,由社保经办机构先拨付至女职工生育时所在用人单位的银行账户,再由用人单位将生育津贴补发给生育女职工。各用人单位必须确保及时足额补发到位,不得截留、克扣。
补发的计发标准按女职工已经享受的生育津贴待遇计发基数标准补发30天。
例如:李某,2016年10月1日剖宫产一子,2017年7月份来申报生育津贴待遇,假如她生育时所在单位的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基数为4200元,按当时剖宫产享受113天的假期计算,那么当时已享受的生育津贴待遇为(4200/30)×113天=15820元。
现在补发的30天生育奖励假生育津贴待遇的基数,仍按计发当时使用的单位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基数来计算,即4200元,那么现在可以补发的生育津贴为(4200/30)×30天=4200元。
如果生育女职工已与生育时所在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由生育时所在用人单位通知女职工本人到原单位领取补发的生育津贴;生育时所在用人单位目前已注销的,可由本人持身份证、银行卡向生育时所在用人单位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生育津贴待遇补发申请,审核通过后,再由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将生育奖励性产假生育津贴补发至女职工本人银行账户。
看浙江新闻,关注浙江在线微信
凡注有"浙江在线"或电头为"浙江在线"的稿件,均为浙江在线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浙江在线",并保留"浙江在线"的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