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0月23日讯在温州,说起施晓洁和刘晓颂这两个名字,许多人还是记忆犹新。
这两个人,曾是一对来自永嘉山区的年轻夫妻,在三四年间,他们以集资诈骗的方式,将接近5亿元的资金玩转手中。
去年3月,市中院一审宣判,施晓洁和刘晓颂因犯集资诈骗罪,分别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和有期徒刑12年。去年9月,省高院二审维持原判。
案件宣判过去一年多,数十名债权人仍在追问,那5亿元资金到底流向了哪里?
昨天,永嘉检察院起诉的一起洗钱案,交代了施晓洁、刘晓颂非法集资案部分涉案款项的去向。涉嫌洗钱的犯罪嫌疑人,是刘晓颂的情妇章某。
◆施晓洁刘晓颂集资诈骗案简介
2007年至2011年8月间,有"温州富婆”之称的施晓洁明知自己不具有偿还能力,以帮顺吉集团融资、帮企业还贷、投资等名义,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向被害人胡某等23人非法集资,并将大部分集资款用于归还他人借款、利息、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等,实际骗取被害人资金共计30512.74万元。
2010年12月至2011年9月期间,施晓洁为筹集资金归还他人借款及利息,以经营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为名,收取他人的银行承兑汇票后,没有支付相应贴现款,实际骗取被害人资金共计16327万元。
2008年至2011年8月间,刘晓颂以帮顺吉集团融资、帮企业还贷、投资等名义,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向他人集资,并将相关款项以更高额的利息"转借”给施晓洁使用,收取施晓洁支付的利息计1亿余元后,除归还部分借款、利息外,将大部分资金用于挥霍、隐匿,实际骗取被害人资金共计5240.715万元。
足浴店女工
当起了他的小三
施晓洁,1982年出生,永嘉上塘郭山村人。
在温州某高校读完大专后,她进入了其伯父的公司顺吉集团担任财务部出纳,这是永嘉知名企业,在当地名气很大,系国家公路施工总承包一级企业。
刘晓颂,1977年出生,永嘉碧莲人。他和施晓洁于2007年经人介绍认识,2008年1月办酒席结婚。
结婚后,两人一直没有办理结婚证,施晓洁的家人多次催促,刘晓颂总是以各种理由回避。
没有人知道,就在刘晓颂跟施晓洁结婚两个月后,刘晓颂在温州一家足浴店结识了1986年出生的湖北籍洗脚妹章某。两人相识后,刘晓颂自称在永嘉瓯北开酒店,并坦白自己已婚。章某长相一般,她见刘晓颂出手阔绰,经常给她零花钱,便甘愿当起小三。
2008年9月,章某怀孕回老家待产,于次年4月产下一子。
小三收到4000万元转账
买下三套房产及宝马轿车
章某为刘晓颂生了孩子后,刘晓颂开始将自己的资产转移到章某名下。
2008年和2009年,他分多次转账4014万元到章某及其持有的其家人的银行账户。章某说,她并不知道刘晓颂汇给她这些钱的来历,以为是刘晓颂开酒店赚的。
在刘晓颂授意下,章某协助刘晓颂将上述资金在不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2010年6月起,在刘晓颂的要求下,章某先后使用上述款项中的部分资金,在杭州以其本人名义购买三套房产及一辆宝马轿车,其中一套房产包括装修和纳税,共计800万元左右。
这些房产和车子均登记在章某名下,此外,2010年底至2011年初,章某在杭州开服装店亏掉五六十万元。
以上5笔开支,章某一共花去约1910万元。
在杭州得知情夫被抓
小三仍将赃款予以转移
2011年9月20日,刘晓颂因非法经营被永嘉警方刑拘。随后一周内,在杭州的章某,明知刘晓颂已涉嫌犯罪的情况下,仍将刘晓颂存放在她本人及其家人账户上的赃款百余万元予以转移,后将该现金用于个人各项开支。
经办检察官认为,刘晓颂将大量资金汇入犯罪嫌疑人章某及其家人的账户,再通过章某及其家人账户将资金转给他人或相互间转移,章某就此情况无法说明正当理由,且自2011年9月21日起,章某得知刘晓颂被抓之后,理应明知刘晓颂留在其账户及其家人账户的钱来历有问题,仍将这笔钱用于个人开支,主观上有放任的故意。
根据目前掌握的证据,检方指控章某涉嫌洗钱金额认定为122万元。检察机关认为,章某明知系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所得,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仍通过取现等其他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其行为触犯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洗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这是永嘉县第一起洗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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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章某"明知”的解释
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以及刑法第191条、第312条之规定的"明知”,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接触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换、转移方式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进行认定。
根据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明知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没有正当理由,协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者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的。
什么是洗钱罪
洗钱罪,即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提供资金账户的;
(2)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3)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5)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来源和性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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