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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阳男子几千元卖掉报废车 却要连带赔偿15.6万元
2015年11月20日 09:28:26 来源: 温州网–温州商报 通讯员 华萱

  浙江在线11月20日讯平阳有两名男子想从报废车上赚点钱,他们以几千元的价格出售后,反换来15.6万元的连带赔偿责任。近日,平阳法院审理了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014年8月,何某骑着人力三轮货车从平阳县鳌江镇前往钱仓镇,当他在一个路口骑车右转弯时,与陈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三轮货车当即侧翻。随后,何某被送往医院治疗。

  交警部门经调查,认定何某与陈某负事故同等责任。陈某驾驶的小轿车,登记车主为李某,且车辆的强制报废期和核验有效期均为2012年9月30日,因是报废车辆,该车并未购买相应保险。

  因在赔偿问题上始终协商不下,何某将陈某及车辆登记车主李某告上法庭,索赔30余万元。李某提出早已将车辆转让给杨某,申请追加杨某为共同被告,法院予以准许。

  “我在2011年11月将车卖给杨某,当时车辆保险手续齐全。不过当时没有签订车辆转让协议,也没到车管所办理过户登记。后来,杨某曾打电话和我说把车当配件卖给修理厂。”李某在法庭上答辩道。

  “李某没有把车转卖给我。2013年,李某委托我以4500元的价格卖给陈某,我只是帮他卖车而已。”被告杨某声称只是出于好心帮忙,自己无责。

  陈某承认自己是在2013年是从杨某手中购得该辆报废车,对于交通事故,他愿承担一半责任,但认为原告何某主张的赔偿金额过高。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陈某购车时,车子已达强制报废标准;而杨某辩称其受李某所托转卖车辆,由于无证据能够证明,法院不予采信;至于被告李某,其辩称已在2011年时将车辆转让,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作为该报废车辆的登记车主需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相关规定,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可以请求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法院在对原告何某的合理损失进行认定后,判决被告陈某赔偿原告何某经济损失15.6万元,被告李某、杨某对上述赔偿款承担连带责任。

标签: 平阳;报废车;赔偿 责任编辑: 冯一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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