砥砺奋进浙江新开局-2016浙江两会
共享荣光-浙江在线新闻中心2015年终盘点
您当前的位置 :浙江在线 > 浙江新闻 > 浙江纵横 > 温州 正文
房产证土地证两证合一 不动产权利证何时在温上岗
2015年12月07日 09:11:40 来源: 温州网 记者 欧阳潇/文 陈禾佳/制图

  浙江在线12月07日讯温州市国土资源局昨天透露,全国多个城市已陆续开始推进《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落地,要将曾经分散在土地、房屋、草地、林地多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至一个部门,"房产证”将不再"上岗”。目前,我市关于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的相关方案也正在拟定之中。

  另有杭州媒体报道,杭州市国土资源局已组建了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并宣布,将来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合二为一,统一登记到不动产权利证书上,这意味着,今后人们买房不用再办理房产证、土地证,而只要办理一张不动产权利证即可。有关人士透露,不仅仅是杭州市,今年,我国多个城市,都先后开启了"二证合一”的模式。

  房产证土地证将两证合一

  12月1日,杭州国土资源局设立不动产登记局,并组建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并且,从明年年中开始,杭州主城区将陆续停办房产证、土地证,届时,购买房产的杭州市民,将在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进行不动产的登记,获得由该中心颁发的不动产权利证书。

  那么,温州市情况如何?昨天,市国土资源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我市拟在市国土资源局下属设立不动产登记服务机构,但是,相关方案尚在拟定当中,尚未出炉。

  该负责人说,不动产登记服务实施之后,将简化人们的房产交易流程,原来购房的市民需要跑房屋登记机关办理房产证,跑土地机关办理土地证,今后,只需在不动产登记服务机构"一站式”办理不动产权利证书即可。

  并且,不动产统一登记所带来的便利还不只这些,它将原来分散在土地、房屋、草原、林地等多个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到一个部门。也就是说,将来,市民若需办理土地、房屋、林权等各类不动产登记业务,有可能直接前往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不需再像以前那样,到林业局、房管局等不同部门分别办理。

  不动产权利证是什么模样?

  记者获悉,去年11月,《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正式颁布,并从今年3月1日起开始实行。该条例显示,将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目的是整合部门职责、减少多头管理,方便企业和群众。该《条例》表明,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森林林木所有权、海域使用权等等都应依照《条例》进行不动产权利的统一登记。因此,房产证、土地证的"双证合一”也就是其中的变化之一。

  并且,今年2月底,国土部官方微博"@国土之声”还将不动产权利证书"晒”了出来。从图片上可以看出,证书的封面为暗红色,在正文页,可以看到不动产权利证上包括:不动产权字号、权利人、共有情况、坐落、不动产单元号、权利类型、权利性质、用途、面积、使用期限、权利其他状况以及附图页。基本包含了土地证、房产证的绝大多数内容。

  没涉及买卖不强制换证

  不久的将来,我市的不动产统一登记也将开始,那么,统一登记开始实施后,是否意味着大家手头的房产证等产权证,都要换成不动产证?今年2月,国土资源部曾就该问题进行了回答。

  国土资源部方面表示,新的不动产登记簿证启用后,以前依法制作并记载登记内容的土地登记卡和归户卡、房屋登记簿等簿册继续有效,已经依法发放的《集体土地所有证》等证书、证明继续有效。

  同时强调,不动产机构应当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各地不得强制要求当事人更换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也就是说,旧证、新证同时都具有法律效力。但新购房屋等不动产并首次办理产权证,申请办理产权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等手续的市民,将逐步换发新的不动产证。简单点说,就是如有交易,则换新证,不涉及交易,旧证依然有效。

  有关人士说,迄今为止,除杭州以外,广州、厦门、青岛、海南、山东、长春市、石家庄市等全国其他省、市地区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均陆续拉开序幕。

  不动产登记资料可依法查询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要求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确保国家、省、市、县四级登记信息的实时共享;国土资源、公安、民政、财政、税务、工商、金融、审计、统计等不同部门之间要加强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互通共享。

  但有关专家注意到,该《条例》全文没有"以人查房”之类内容。也就说没有提到"可用姓名查询的方式获得他人的房产信息”。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朱岩指出,不动产信息查询的原则是"对物不对人”,即"属地查询原则”。这意味着,查询人只能针对具体的每宗不动产查询相关的信息。

  他认为,在特殊情况下,如司法机关可以通过合法程序,采取"以人查房”的方式,打击贪污腐败犯罪活动以及防止债务人逃避债务。但即使是公权力机关,也必须同样遵守信息使用的目的性要求。

  该《条例》多处也对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保护作了规定。第26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不动产登记信息保密。第27条则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同时,《条例》规定,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个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目的,不得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与《条例》配套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还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可以查询、复制与调查和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有关专家认为,该《条例》对个人查询他人房产信息的行为有比较严格的限制,但房产作为过去十年财产主要藏匿形式的选择将出现变化,不仅灰色部分资金进入房产的可能性降低,过去灰色资金购买的房产也将可能转变投资形式。正常投资房产的活动也将可能因降低对未来税费提高的预期(房产税、遗产税)而减少房产的持有量。《条例》短期看虽然明确了不得随意查询,但这一《条例》的标志性意义依然非常大。

标签: 房产证;土地证;不动产权利证 责任编辑: 冯一伦
分享到:
版权和免责申明

凡注有"浙江在线"或电头为"浙江在线"的稿件,均为浙江在线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浙江在线",并保留"浙江在线"的电头。

Copyright © 1999-2017 Zjol. All Rights Reserved 浙江在线版权所有
./W020151207319870005654.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