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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港旅游代购“真药”,构成销售假药罪
2016年08月06日 11:20:14 来源: 温州都市报

  浙江在线8月6日讯(温都记者 姜瑾瑾 通讯员 华萱)去香港旅游顺便代购药品赚外快,没想到竟然犯了法。日前,平阳检察院审查起诉了一起代购进口药品涉嫌销售假药案。

  80后小夫妻周某某和余某某都是平阳县鳌江镇人,今年5月他们去香港旅游。妻子余某某是一名微商。去之前,余某某就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代购信息,接受他人预订,想通过帮助他人代购药品、化妆品的方式赚取代购费。余某某供述,“向我们咨询和下单的人蛮多,去香港之前我们就收到了1000多元预付款。”

  随后,周某某和余某某在香港的“万宁”等连锁店购买“肚痛健胃整肠丸”、“无比滴”、“太和洞久咳丸”等十种药品,共219瓶。余某某称,代购这些药品大约花了五六千元,如果都卖掉能获利1000余元。

  5月9日,夫妻二人从香港归来,没想到却在当地动车站出口处被车站民警拦了下来,原因正是他们从香港辛辛苦苦背回来的一盒盒药品。

  经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判定,周某某和余某某代购的药品都有主要成分、功能、用法用量等文字及香港药品注册文号,属于港澳台地区药品,但外包装未标明“医药产品注册证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两高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认定为假药。

  归案后,周某某、余某某悔不当初。余某某说,“这些药效果不错,内地又没有,我们知道现在很多人在做香港代购,我们刚好借这次旅行做一回代购赚点外快,没想到赚那么点钱却涉嫌违法犯罪,怎么都想不到”。

  目前,周某某、余某某已被平阳检察院提起公诉。

  检察官

  告诉你

  私自进口外包装未标明

  “医药产品注册证号”的药品

  构成销售假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认定上述药品必须经过批准方可进行生产销售或者进口销售。这对夫妻没有经过相关部门批准,私自进口外包装未标明“医药产品注册证号”的十种药品,构成销售假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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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思梅:是借旅游之际做代购,还是本来就是做代购而假装旅游?

  慕尼黑萨:代购还是有风险的,相关政策要好好研究研究。

  流转:给其他做代购者提个醒,不合法的海外代购是违法的,不要因小失大。

  忠武:海外代购药物要注意规范,每个国家的规定都不一样。

标签: 代购;药品;销售假药;中华人民共和国;医药产品注册证 责任编辑: 程永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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