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职务便利,“关照”设备供货商,并收了对方送来的好处费。日前,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原麻醉科主任金某受贿案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金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8个月,并处罚金12万元,追缴违法所得16万元。
据判决书显示,金某,现年60岁,温州籍男子,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原麻醉科主任。
据永嘉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事实,2012年左右至2014年2月间,金某利用其担任温医大附属一医麻醉科主任的职务便利,在医疗器械采购过程中为杭州洋溢贸易有限公司温州办事处负责人杨某(另案处理)谋取利益,先后三次收受杨某钱款共计16万元。
具体事实如下:2012年年初,杨某为获取金某在之后医疗器械采购中的关照,以拜年为名送给金某一张存有5000元的银行卡,金某予以收受。
同年4月左右,杨某得知温医大附属一医需购买多套麻醉机,便要求金某予以关照,金某表示同意。同年6月28日,在金某的帮助下,温医大附属一医与由杨某方代理的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顺利签订购销合同,约定以185.3万元购买迈瑞公司的麻醉机17套。同年9月左右,杨某为表示感谢,送给金某一张存有15万元的银行卡。金某予以收受,之后分4次将卡内钱款全部转入自己的银行卡上,用于个人花费。
2013年年初,杨某为继续获得金某在医疗器械采购中的关照及与其保持良好关系,再次以拜年为名将一张存有5000元的银行卡送给金某,金某予以收受。
2015年12月2日,金某家属代为退出赃款16万元。
去年6月,永嘉法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处金某有期徒刑1年8个月,并处罚金12万元;追缴金某违法所得16万元(已退至法院),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对于一审结果,金某不服,向温州中院提出上诉。
金某称,他是事业编制正式员工,非行政编制国家工作人员,属于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具备犯罪情节较轻的职务基础;医疗器械采购存在科室论证申请、院务会讨论、采购部门审批、设备科组织专家招投标四个环节,他仅在科室论证申请阶段发挥作用,在其他三个环节并未发挥作用,而且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悔罪表现好,涉案赃款已全部退回,要求二审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温州中院审理查明后,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裁定为终审裁定。
法院告诉你
温州中院审理认为,金某作为部门负责人,在科室医疗设备购置论证表上建议购买杨某方代理的迈瑞公司麻醉机,后作为业主单位代表参与招投标环节,在评标过程中又发表倾向性意见,足以证明其在医疗器械采购中发挥了较大作用。一审判决鉴于金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全额退出赃款,已对其从轻处罚,金某要求二审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理由不足,不予采纳。
此案一审认定的证据与二审审理查明的证据一致,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院予以确认。金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原判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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