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您提供的材料,现在我们决定对该刑事自诉案件进行审理立案。”近日,永嘉人阿敏和阿健(均为化名)走进永嘉法院,亲自将一起因拒不执行判决的《刑事自诉状》交到法官手中。据介绍,这是我市首例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自诉案件受理立案。
1997年,被告人周某因故意伤害、交通肇事一案,被永嘉法院判决赔偿被害人阿敏和阿健医疗费、伤残费等共计30万余元。但因周某仅有的一处农村房屋价值不高且难以变现,导致该案于1998年进入执行程序后一直无法取得进展,两自诉人仅获得司法救助款5万元。
去年6月,永嘉法院根据阿敏和阿健提供的线索,查明周某在其所在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有征地补偿款12.9万元,并于当年6月12日提取了该款。然而,这些钱并没有用于履行执行义务。经初步审查发现,周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故法院于同年7月20日将该案移送永嘉县公安局立案侦查,但该案一直未取得进展。
日前,阿敏和阿健向永嘉法院报案,要求追究周某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在法官的引导下,阿敏和阿健将一份《刑事自诉状》交到法院请求受理立案。
据永嘉法院法官介绍,该案的受理立案,不仅永嘉法院尚属首例,也是我市首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自诉案件受理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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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313条规定,被执行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和裁定的应该追究刑事责任。在以前的律法中被执行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和裁定的应当通过公诉程序处理,但2015年7月20日最高院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当年7月22日正式实施。新解释赋予了符合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被申请执行人可以提起自诉的权利。其目的是为依法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确保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依法执行,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自诉后更有利于加大对“老赖”的打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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