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上就是毕业的时节,不少即将毕业的学生准备在温州工作。就业协议怎么签?人事档案怎么调动?怎样才能在温州落户?
一、就业协议
就业协议书是高校毕业生、用人单位经双向选择确立就业关系,约定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就业协议书,是用人单位确认毕业生信息以及接收毕业生的重要凭据,是高校做好就业管理、编制就业方案和毕业生办理就业落户等事项的重要依据。
就业协议书如何签订?
1、协议签订:高校毕业生与在温用人单位达成就业意向,分别在就业协议书上填写相关信息并签名盖章。
2、协议鉴证:携带本人填写完整、用人单位盖章、全套的就业协议书到单位归属地的政府所属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办理就业协议书鉴证手续。
被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录用需办理就业协议书鉴证的,请到用人单位归属地人社局办理。
3、交回学校:将鉴证后的就业协议书交回学校就业部门,待毕业时办理派遣手续。
提示
人才服务机构就业协议书鉴证实行属地管理,在本市就业的毕业生办理相关手续之前,应先确认归口管理机构。
方法一:向用人单位查询,查看单位法人登记证(或营业执照)上的登记机关;
方法二:用人单位为企业的可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浙江)(网址:http://zj.gsxt.gov.cn/)查询。
登记机关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民政局等市级机关,到市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办理鉴证手续;登记机关为县市区级的,到对应的县市区政府所属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办理鉴证手续。
提醒
就业协议书并不是实习协议,一旦签订并办理了接收手续,就意味着确定了就业意向。如要解除就业协议书,必须经原单位同意才能办理解约手续,否则就要按协议约定承担相应责任。另外,就业协议书也是学校就业部门开具就业报到证、转移人事档案,公安部门开具户口迁移证的基本依据,同学们切勿随意签订,以免给毕业后办理相关手续造成不便!
二、毕业生就业报到
查询档案
毕业生报到前,应先确认人事档案是否已转移到用人单位或单位(户籍)所在地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确认到达后才能办理报到手续。
办理报到
1、人事档案由当地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保管
已签订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的
已签订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的,凭报到证、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等原件到单位所在地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办理;
未签订就业协议书或在北京、上海等地就业的
未签订就业协议书或在北京、上海等地就业的,凭报到证、就业协议书、身份证或户口簿等原件到户籍所在地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办理。
2、人事档案由用人单位保管
凭报到证、就业协议书、档案接收证明等原件到单位所在地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办理。
提醒
办理报到前,务必先查询人事档案是否已到。办理报到时,要求原件的材料不能以复印件替代,就业协议未签或遗失可用劳动合同代替。
三、毕业后工作单位变更了,怎么办?
毕业后报到前,离开签就业协议书的单位,应与原单位解除就业协议书或由其出具解除就业协议证明。有新单位的,再与新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或签订劳动合同。具体办理流程请咨询现单位所在地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
四、人事档案如何管理
根据浙江省人社厅【2016】75号文件相关规定,人事档案必须由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的单位负责保管:
1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就业的,其人事档案由用人单位和上级人事主管部门负责保管;
2到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团体组织就业的,其人事档案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负责管理;
3未就业应届高校毕业生、自费出国留学的、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的,其人事档案由本人户籍所在地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负责管理;
人事档案是个人参与社会活动的记载和个人自然情况的真实反映,记述和反映个人的学习经历、工作经历、社会关系、政治思想、现实表现、奖惩惩处等各种自然情况,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了解个人和依法维护其权益的重要依据,关系到毕业生的切身利益,对今后单位录用考察、出具档案相关证明等都具有重要作用。
毕业生如何落实户口
01.毕业当年12月31日前已落实就业岗位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应当凭毕业证书、就业报到证、用人单位录(聘)用证明、户口迁移证等材料,向就业地公安派出所直接申报迁入登记。
说明
1、本条规定特指高校毕业生毕业当年12月31日前已落实就业岗位,并且在此日期前申报迁入登记的情形。
2、符合本条情形且入学时未将户口迁往学校的高校毕业生,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凭毕业证书、就业报到证、用人单位录(聘)用证明等材料向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户口迁移证,将户口直接迁往就业地。
3、毕业当年12月31日前,已落实就业岗位的高校毕业生,可以在本人的合法固定住所、有家庭户口的亲友处或者有集体户口的用人单位登记常住户口。
4、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户口迁移证遗失的,可以向原签发机关申请补发,原签发机关凭本人申请补发新的户口迁移证,并在户口迁移证上注明补发原因。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户口迁移证遗失且按规定需要更改“迁往地址”的,可以凭本人申请向原签发机关申请复印原户口迁移证存根,并加盖签发机关户口专用章;原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凭本人申请和加盖签发机关户口专用章的原户口迁移证复印件,出具未落户证明;原签发机关凭本人申请、毕业证书、就业报到证、用人单位录(聘)用证明和原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的未落户证明等材料,签发新的户口迁移证,并在户口迁移证上注明补发原因。
5、办理生源地或者学校所在地在外省的大中专院校学生的户口迁移时,遇有本省有关规定与国家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02.毕业当年12月31日前未落实就业岗位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应当凭毕业证书、户口迁移证等材料,向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或者现家庭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迁入登记。
说明
1、本条规定特指高校毕业生毕业当年12月31日前未落实就业岗位,并且在此日期前申报迁入登记的情形。
2、毕业时未落实就业岗位的,高校毕业生应当申请将户口迁往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或者现家庭所在地。
3、向“现家庭所在地”申报迁入登记的情形,是指高校毕业生在学期间,父母的户口全部迁往市外,其毕业时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往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向“现家庭所在地”申报迁入登记的,还应当按照市外迁入的审批权限上报审批。
03.毕业次年1月1日后,持户口迁移证未按规定申报迁入登记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应当凭毕业证书、户口迁移证等材料,向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或者现家庭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迁入登记;其中已落实就业岗位的,可以再凭就业所在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户口准迁证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说明
1、本条中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包括已落实就业岗位和未落实就业岗位的高校毕业生。
2、符合本条规定“向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或者现家庭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迁入登记”的,经迁入地公安派出所调查并签署意见、加盖户口专用章后,可以不向原签发机关申请换发新的户口迁移证。其中,向“现家庭所在地”申报迁入登记的,还应当按照市外迁入的审批权限上报审批。
04.取得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或者国家学历文凭毕业证书的本省籍非在职高等教育学历考试毕业生,可以凭毕业证书、就业报到证、用人单位录(聘)用证明、户口迁移证等材料,向就业地公安派出所申报迁入登记。
05.普通中等学校毕业生毕业时,符合就业地落户条件的,应当将户口迁往就业地;未落实就业岗位或者不符合就业地落户条件的,应当将户口迁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或者现家庭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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