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市食安办公布温州市食品安全“百日攻坚”典型案件。据悉,食品安全百日攻坚从今年3月1日开始持续到6月30日。
案例一:苍南县查获涉嫌生产“地沟油”案
3月3日,苍南市场监管局根据前期巡查掌握的线索,联合公安部门对位于灵溪镇沪山浦口村蒋氏宗祠旁一疑似地沟油加工点进行突击检查。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后,在灵溪镇沪山浦口村蒋氏宗祠旁发现该加工点。加工场所内有一个尚有余热的油锅,和23桶满桶的油脂、3桶半桶的油脂,共约1180千克,现场未发现操作人员。
3月9日,该案当事人蒋某到案接受调查。据蒋某称,加工油脂的原料是从附近食品加工厂收购的冷冻鸡鸭肉产品解冻时留下的废油。加工后的油脂通过中间人项某供应给瑞安市万事达油脂厂和长兴天宏饲料有限公司。另有小部分供应给周边乡镇的油条加工点。目前,涉案的油脂加工点和4家油条摊位都已捣毁,11人被刑拘,蒋某等已被起诉。
案例二:乐清市查获销售“瘦肉精”肉牛案
4月21日,乐清市农业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贩运到乐清的29头肉牛进行抽检发现克伦特罗(“瘦肉精”)阳性,26日经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定量)检验,其中18头牛呈阳性。目前,乐清市已对定量检测呈阳性的18头牛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理(销毁),公安部门已经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立案查处
案例三:温州市市场监管局查获黑鱼含“孔雀石绿”案
3月15日,温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温州经开区天河街道三星村天柱路5号的某淡水鱼店进行抽样检验。经检测发现,该店黑鱼检测结果为孔雀石绿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徐某3月15日早上从温州市瓯海区某水产专业合作社购进黑鱼40公斤,每公斤的价格为12元,总计价格为480元,截至案发已全部销售出去。孔雀石绿及其代谢物无色孔雀石绿具有高毒性、高残留、高致癌和高致畸、致突变等副作用。目前,该案件已经移交给公安机关处理。
案件四:苍南县查获非法销售织纹螺案
3月29日,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县公安局对苍南沿浦镇菜市场实施监督检查,发现嫌疑人李某在菜场一处路边销售织纹螺,当场查获织纹螺1.25公斤,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二款“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之规定。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案例五:乐清市查获非法销售兽药案
4月10日 ,乐清市农业局执法人员对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检查,发现该公司没有兽药经营许可证,另外对当事人的办公场所及仓库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有经营兽药产品行为,执法人员立即对其中的13种兽药进行抽检,并对13种兽药产品做先行证据登记保存。在检查中发现,该公司经营的兽药现场部分的货值加上在网络上销售金额,已超过50万元,按权限移交乐清市公安局。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调查中。
案例六:鹿城区查获特大销售假茅台酒案
近期,鹿城区市场监管局联合区公安分局跨省破获一起制造销售假茅台酒案,查获假冒茅台酒500余瓶,涉案金额达800余万元人民币,抓获12名涉案人员,其中刑拘9人,取保候审3人。据了解,涉嫌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江某及李某两个团伙将茅台镇散装白酒和茅台酒勾兑,冒充贵州茅台酒公司生产的53度飞天茅台酒,通过每年在全国召开的糖酒会,以200至300元的价格向广东、湖北、北京等全国19个省市销售,涉案价值达800余万元。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侦办中。
案例七:龙湾区查获经营未经检验检疫肉类食品案
近期,龙湾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称龙湾国际机场物流部有大量未检疫检验的羊肉从太原流入温州,龙湾区有关部门立即组织调查。
经查,当事人向供货商王某某购进羊肉794公斤,通过航空货运由山西太原机场运至温州机场物流部,再由当事人运回放在温州市鹿城区某农贸市场一羊肉店进行销售。上述羊肉的随货合格证明为《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A)(编号3100089379),经山西省太原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证实为假证。
截止本案立案日,上述羊肉已全部销售,货值25628元。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款之规定,构成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之违法行为,龙湾区市场监管局拟对当事人处罚款400000元。
案例八:瓯海区查获药材站涉嫌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案
4月6日,瓯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后,对位于瓯海区潘桥街道的药材站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当事人涉嫌销售虚假标注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经查,当事人购进、销售标签含有虚假标注生产厂家、厂址、生产许可证号等内容的“阿胶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食品的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违法行为。瓯海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40元,罚款人民币108000元,合计罚没款人民币108440元。
案例九:鹿城区查获非法生产经营食品案
当事人黄某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上海某食品有限公司购进1千克装的大卫吉利丁片共13盒,并组织员工在食品仓库内,将13盒大卫吉利丁片按50克/包的规格分装成249小包,然后根据原包装上中文标识,自己制作相应的标签,粘贴在分装好的大卫吉利丁片外包装上,并在其网店上对外销售。
案发时,其已销售吉利丁片203小包,销售总金额为1994.39元,平均销售价格为每袋9.82元,未销售的吉利丁片共46袋现场被查获,货值合计2446.11元,违法所得245.66元。鹿城市场监管局对其处以罚款5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45.66元,共计罚没款50245.66元。
案例十:瑞安市查获生产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案
3月16日,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瑞安市周松菜市场王某摊位制售的油条进行日常监督抽样。
经瑞安市食品检测中心检测,检测报告显示在王某摊位处抽取的油条其铝含量超标。3月29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瑞安市后垟村的和面点进行了检查,现场发现了一袋王某声称用于和面的“食用明矾”。
王某交代所销售的油条是其按5斤面粉,加3斤水,40g的盐、4g的小苏打和2g的食用明矾比例来和面的,和面后经发酵再油炸而成。王某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属于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行为。4月10日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同日,瑞安市公安局以王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进行刑事立案,王某被刑拘。
案例十一:永嘉县查获进口食品无中文标签案
4月13日,永嘉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进口食品经营户开展日常巡查,发现位于桥头镇某婴儿用品店的货架上有4盒“HIPP 1+”进口奶粉,其外包装上没有任何中文标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没收无中文标签的“HIPP 1+”进口奶粉4盒、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二:平阳县查获掺假掺杂食品案
3月6日,平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辖区某食品生产企业开展专项检查行动。该公司主要产品为鸭肉制品,但在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生产车间内工人正在修剪鸭腿肉和鸡尾肉,将两种肉类混合加工成纯鸭腿粒成品。行政执法人员通过现场固定证据,提取相关台账资料,立即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将鸡尾肉掺入鸭肉制成鸭肉制品的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款之规定的掺假掺杂行为。其涉案案值达191658元,因涉案货值巨大,移送公安,嫌疑人王某、黄某、张某等5人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于3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温都记者 何群芳
内容官 王锦灵
集成官 胡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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