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网讯 明确成果权属奖励制度,重要贡献人奖励不低于70%;科技创新券、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科技特派员等政策有法可依……昨天,记者从市科技局获悉,修订版《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进一步加大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力度,给予科研人员实在的权益,让科技人员“名利双收”,加速科技成果转化“最后一公里”突进。
据介绍,修订版的《条例》在突出政府引导功能、强化企业主体作用、加强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均提出了新的规定,并且把创新券制度、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科技特派员等具有浙江特色的政策措施上升为法规条文,可谓亮点颇多。其中,又以“强化对科技人员的奖励与激励”最为抢眼。
破解成果转化需求与制度滞后矛盾
科技成果转化作为创新的“最后一公里”,上承研发、下接市场,是加强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的关键环节,也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任务。我省早在2004年就出台了《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但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对科技成果转化支持力度仍需加强、科技成果转化的利益分配机制亟待调整、技术权益保障不够导致转化主体动力不足等,这些科技成果转化的需求与制度滞后的矛盾逐渐显现。其中科技人才激励机制不完善,是造成科技成果转化利用不足的重要原因。
针对科技成果转化活动遇到的实际问题, 2016年初我省启动了《条例》修订工作。经各方认真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并就重点问题反复沟通协调,历经多次修改完善,《条例》于2017年3月获得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据了解,修订后的《条例》立足浙江实际需要,着力破解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所遇到的体制机制问题,进一步加大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力度。
“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任务,对于推进结构性改革尤其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支撑经济转型升级和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造经济发展新引擎具有重要意义。”省科技厅相关负责人表示,一直以来浙江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并将其作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抓手,有力地推动着全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去年浙江省获批建设国家级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此次《条例》的出台,为示范区的建设提供了重要法律支撑。”
重要贡献人奖励将不低于70%
《条例》首次在地方立法中明确了职务科技成果权属奖励制度,支持开展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改革,明确规定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可以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奖励给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一定比例的科技成果权属份额。
为了让科技成果处置更便捷,修订版《条例》规定: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批或者备案。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留归单位,不上缴国库。
如何唤醒沉睡的科技成果转化?《条例》规定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持有的职务科技成果,单位与完成人没有签订实施协议,且单位在专利授权后超过一年后未组织实施、转让或作价投资,完成人可以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该项科技成果,所得收益归完成人所有,进一步赋予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的自行实施权。
对重要贡献人员的成果转化奖励比例,今后将提高到不低于百分之七十,且明确规定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的支出不受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额限制。需要说明的是,70%只是奖励的下限,各大高校和科研院所还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加大对科技人员的奖励比例。
强调高校院所的成果转化导向
此次《条例》进一步明确了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和股权奖励的具体实施时限及相关法律责任等。相关政策还在强化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主体作用,突出政府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引导作用,强调高校院所和科技人员的成果转化导向,加强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建设,提高科技成果管理与处置的操作性和规范性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细则。
早在去年7月,浙江出台的《人才新政》就将专利创造、标准制订及成果转化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并提出职称评审的“两个同等对待”,即发明专利转化应用情况与论文指标要求同等对待、横向课题与纵向课题指标同等对待。
此次《条例》再次强调,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应当向其主管部门提交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年度报告,并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评价结果作为行政部门考核其工作绩效以及确定科研申报项目和给予经费支持的重要依据;规定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应当作为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专业技术职称评定、职务聘任和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贡献突出的,可以破格评定、聘任。
此外,此次《条例》将科技创新券制度、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科技特派员等在浙江省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上升为法规条文,明确了创新券的结算周期、使用对象和程序,引导社会力量和各级人民政府加大科技成果转化投入,规定了科技特派员在选派服务期间的权益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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