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网讯 8月10日,市民陈女士向《合力维权》求助,称自己在温州市好达机电有限公司支付了10000元预付款准备购车,但后来因为各种原因决定不买了,该公司却拒绝退还这笔预付款。
陈女士认为,因为双方签订合同注明是预付款而非定金,所以应当是可以全额退款的。
而该公司则表示,双方签订合同已注明,若甲方违约,是要收取一定违约金。
那么,这笔预付款能不能退?
【投诉】写的是“预付款”,而非“定金”
据陈女士说,今年3月,她首次到该公司选购车辆,当时听说有一个“充1000元抵2000元”的活动,她便充值了1000元,准备之后买车抵用。之后,今年5月,她再次到该公司选购车辆,并决定买一款宝马3系车,并又支付9000元的预付款。
陈女士称,当时,店里工作人员告诉她说,之前“充1000元抵2000元”的活动已经过期,也就是她原先充值的1000元只能当成1000元的预付款,因此,她共计支付了10000元的预付款。然而,在交了钱,签了合同后,她又发现购车价比之前来看车时的贵了5000元,因此,她另外向该公司提出希望赠送一个行车记录仪。而之后,为了这个行车记录仪,双方协商了许久,最后在6月,该公司同意她支付500元获赠行车记录仪。
陈女士称,因为这些种种原因,她一直没到该公司提车。7月,她来到该公司提车时,被告知行车记录仪不能以之“支付500元”的条件获赠,且购车价总体还要上调。因为觉得不合理,她向该公司提出要退预付款,但是遭到拒绝。
陈女士认为,因为双方签订合同注明是预付款而非定金,所以应当是可以全额退款的。
【回应】合同已有约定,违约要收取违约金
为此,记者联系到了温州市好达机电有限公司的相关工作人员。该工作人员表示,在陈女士购车的整个过程中,该公司都是一直在尽力为陈女士提供好的服务。
关于陈女士提到的关于行车记录仪一事,该工作人员表示,原本双方签订合同上是没有赠送行车记录仪这一项的,陈女士事后提出,公司方面也在尽力沟通,而6月份为了业务冲量等原因,最终是答应了陈女士以支付500元获赠的要求,前提是陈女士当月尽快来提车,但是结果陈女士还是没有来。7月,陈女士来提车,公司的相关政策已经改变,自然不能再以同样的条件赠送。
至于陈女士提到的购车价上调一事,该工作人员表示,因为陈女士按揭购车,签订购车意向合同是在第二季度,如今是第三季度,公司提供的相关金融方案已经有了变化,因此才会出现浮动,而在之前多次提醒陈女士提车的过程中已经做过提醒。
就合同写是“预付款”,该工作人员表示确实写的是“预付款”,但是合同也注明了,“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及全额支付车款,每延迟一天,乙方有权向甲方收取延迟付款的数额日万分之五的逾期违约金”等条款。且合同内也注明了乙方交车时间为合同签订后“一礼拜倒车,10天内提车”等字样,陈女士迟迟不提车实际已经违约,如今取消不购买,公司方面是要按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的,至于要收多少,还要计算。
此外,该工作人员表示,如果陈女士仍有购车意向,公司方面目前仍保留着这10000元预付款至8月底,若陈女士来前来购车,还是可以抵用10000元。
【说法】不适用关于定金的法律规定
晚报读者律师顾问团、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婵娟表示,从本案的描述来看,没有涉及到双方有关于定金的约定,且双方均承认给付的是预付款,故本案并不适用关于定金的法律规定。现双方均认为对方有过错且违约在先,根据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来看,如果本案是陈女士违约的,则应由陈女士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责任,车行可从预付款中抵扣违约金后返还差额部分。如果是车行违约的,则应当返还陈女士的预付款并按照合同约定向陈女士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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