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网讯 市公安局经侦支队近日公布数据显示,经市保险行业协会反保险诈骗协调中心配合、协助,全市经侦系统去年共受理保险诈骗案件15件,其中,成功破获13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24人。今年上半年,全市经侦系统受理保险诈骗案件2件破获2件,有力地打击了保险诈骗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维护了正常的保险市场秩序。
据了解,近年来,随着我市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保险诈骗犯罪问题也日益凸显。据统计,保险欺诈行为主要涉及车险、意外险、健康险和农业保险,其中车险欺诈占比90%以上。市保险行业协会秘书长郑向慧认为,保险欺诈行为不仅直接侵害了消费者利益和保险机构效益,而且间接提高了保险产品和保险服务价格,破坏了市场秩序,动摇了行业健康、持续发展的基础。
今天编辑五起由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提供的反保险欺诈典型案例,希望能为遏制保险欺诈敲敲警钟,让心有“意向者”别再琢磨骗保剧本了,代价好高的。
案例1
酒驾顶包合谋骗保
案件回放:2016年3月,犯罪嫌疑人陈某、陈某杰、林某等在市区某酒吧喝酒后,由陈某驾车前往永嘉桥下镇,在途经市区百里西路发生交通事故。陈某等人在明知酒后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予赔付的情况下,为骗取保险金,由林某找来汤某冒充事故发生时的驾驶员,骗取交警部门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随后,车主陈某与汤某在接受保险公司调查时,虚构事故发生的真实原因,并于2016年4月骗取永安财产保险公司保险赔偿金87995元。
处理结果:犯罪嫌疑人陈某、陈某杰、林某策划,共同伪造保险事故诈骗赔偿金,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汤某明知他人酒驾愿意顶包,属于共犯,均应被追究刑事责任。几名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嫌疑人家属第一时间将赔偿金退还保险公司,并取得保险公司的谅解。鉴于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良好并及时退赃,暂未予起诉。
点评:几名犯罪嫌疑人家境殷实,但法律观念淡薄,根本未曾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带来怎样的后果,所幸及时悔悟,良好的认罪态度成为他们最终免受刑罚的关键。
案例2
故意制造水淹车事故
案件回放:2014年8月,苍南某汽修公司的股东丁某与周某在得知丽水市区发生大规模水灾后,两人分别驾驶浙C马自达轿车和浙C丰田轿车赶往丽水市区水淹区,故意将所驾驶的车辆开进积水中,造成两车被水淹的保险事故。随后,由周某向上述二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申请索赔,最终骗取浙C马自达轿车所投保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杭州分公司保险赔偿金62533元;骗取浙C丰田轿车所投保的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温州中心分公司保险赔偿金65000元。
处理结果:丁某与周某于2016年7月14日因涉嫌保险诈骗罪被刑事拘留,2016年8月16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点评:犯罪嫌疑人丁某作为苍南某汽修公司的股东,第一时间奔赴灾区只为骗保,自以为做得天衣无缝。殊不知车险诈骗案件中,与修理厂有关联的不在少数,因为他们熟悉理赔流程,作案带有明确的目的性和针对性,又希望牟取最大的赔偿利益。所以保险公司在理赔时,一般对有修理厂参与其中的案件会特别关注。
案例3
虚构车辆价值
案件回放:犯罪嫌疑人黄某于2012年11月以43.8万元的价格购置一辆二手奥迪Q7轿车,使用多年后认为该车价值不高(估值30万元),于是伙同吴某合谋制造坠河事故,骗取保险公司的高额保险金。2016年4月,黄某与吴某驾车来到苍南县钱库镇林家塔村路口河边,由吴某故意将该车开入水中,制造水淹的保险事故,骗取交警事故认定书,并虚构该车的购置价格为65万元,夸大损失的程度,于2016年9月8日向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提出50余万元的保险理赔,后因保险公司尚未赔款而诈骗未遂。
处理结果:黄某和吴某于2016年9月因保险诈骗罪被刑事拘留。
点评:犯罪嫌疑人黄某的车辆投保了车损险,虽包含了“车辆碰撞、倾覆、坠落”的理赔范围,但该案中黄某人为制造车辆坠河事故,属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员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可拒赔,并可追责。此外,为防止被保险人不当得利,车辆保险遵从补偿原则,实际价值30万元的车辆要求按照65万元理赔,是不可能获得支持的。黄某故意制造保险事故,同时虚构车辆价值,不仅没得到赔款,反而在索赔后没几天就被刑事拘留,可笑可叹。
案例4
修车工伪造交通事故
案件回顾:2013年3月至2015年3月期间,犯罪嫌疑人叶某在车主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在维修厂维修的车辆开出去伪造交通事故。造成事故后,叶某向车主谎称是自己不小心发生的事故,并称已向保险公司报案进行保险理赔,后续保险理赔事项都由他负责去完成,承诺把车辆维修好,并以减免原来修车费用的优惠来换取车主认同。
个别车主往往因为车辆事故损失比较小,与叶某比较熟识,都同意走保险理赔的方案。叶某通过这种方式先后伪造交通事故10起,骗取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的保险赔偿金,共计42656元。
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叶某涉嫌诈骗罪。
点评:上述骗保案件从表面看,似乎全因汽修厂经营者缺乏必要的职业道德所致,其实还有部分原因源于车主缺少防范意识,从而为汽修厂实施不法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类似犯罪嫌疑人叶某等汽修厂经营者通常会向客户主动承诺:事故后所有的后续处理工作都可以由修理厂代劳,包括向保险公司报案索赔等事务。不少车主为免麻烦往往放弃了自行向保险公司报案索赔的权利,转而留下行驶证、驾驶证、身份证等材料由修理厂全权代理。但事实上,在这些不法汽修厂“贴心服务”的背后,隐藏着利用客户材料伪造保险事故骗取赔偿的不良企图。
案例5
夸大事故损失
案件回顾:2013年1月至10月间,犯罪嫌疑人朱某利用登记在其妻子名下的浙C车(该车实际使用者和保险投保人并非其妻子,而是朱某),先后伙同车险查勘员王某、汽车修理厂老板叶某、朋友王某,三次伪造车辆事故或者夸大事故损失骗取保险公司赔偿金共计52913.14元。
处理结果:2016年3月15日,犯罪嫌疑人朱某因涉嫌保险诈骗罪被刑事拘留。2016年6月17日,犯罪嫌疑人王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于当日被执行刑事拘留。2016年9月29日,犯罪嫌疑人叶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当日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点评:这是一起较为典型的车主与汽修厂员工以及保险查勘人员相互勾结共同实施犯罪的骗保案件。在日常工作中,保险理赔人员与汽修厂之间难免会牵扯上一些利益联系,一方面保险公司要做好内控,建立严格、合理的制度,从源头上切断利益输送通道;另一方面,保险理赔人员也应严守职业操守,加强自身抵御糖衣炮弹的能力。保险理赔人员参与保险诈骗的行为会以职务侵占罪或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起诉、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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