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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D级危房怎么处置?地方人大立法呼之欲出!
2017年09月01日 16:04:18 来源: 浙江在线 浙江在线记者 叶小西

  浙江在线9月1日讯(浙江在线记者 叶小西)危旧房屋安全问题是“大拆大整”专项行动中最关注的问题。当前温州在D级危险住宅的排查、鉴定和治理方面,存在较多问题和困难。在当前温州市“大拆大整”“大建大美”不断推进的背景下,科学管理和依法处置D级危险住宅,迫在眉睫。昨天闭会的温州市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备受瞩目的《温州市D级危险住宅处置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规定草案”)经过了分组审议,还需提请温州市人大常委会进行第二次审议。

  浙江在线记者采访了温州市人大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了解这部关于处置D级危险住宅的规定草案。

  D级危险住宅的排查有四大问题

  温州市人大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认为,危旧房屋安全问题是“大拆大整”专项行动中最关注的问题;D级危险住宅安全更是直接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息息相关;制定D级危险住宅处置规定的地方性法规,对于科学管理和依法处置D级危险住宅,加快推进温州城乡危险住宅治理改造步伐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温州住宅安全隐患较大,尤其是在D级危险住宅的排查、鉴定和治理方面,存在较多问题和困难:

  一是对D级危险住宅应急处置缺乏强制措施。“大拆大整”专项行动规定的“五个一律”措施难以依法落实;二是业主主体责任不明确。住宅所有权人安全意识淡薄,不愿意承担住宅安全自查、委托鉴定和危险解除等责任,以及支付鉴定及治理费用等,因此难以及时发现住宅安全隐患和彻底消除安全隐患;三是唯一居住用房所有权人腾空监管难。许多居住在D级危险住宅的所有权人(大部分都是老年人或社会低收入阶层)难以劝离,且腾空回迁严重,因缺乏相应的法律责任,造成很大的安全隐患;四是危险住宅治理改造措施难以落实。经排查鉴定为危险住宅的,可以采取“腾、拆、修”等解危措施,但由于存在资金、规划限制、审批、房源等问题,往往很难真正落实解危措施。“由于上位法比较原则,还没有对D级危险住宅处置问题作具体规定,因此,温州有必要通过市人大立法,制定符合温州实情的《温州市D级危险住宅处置规定》,加快推进‘大拆大整.大建大美’专项行动。”温州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员会主任王爱光说。

  据了解,从今年3月份起,温州市住建委专门成立起草小组,赴鹿城、乐清、瑞安和文成等地开展了立法前期调研工作。起草过程中,温州市法制办、市人大城建委陆续介入工作,向各县(市、区)有关部门、街镇代表、立法基层联系点等基层广泛征求意见。

  D级危险住宅咋处置 ?

  制定D级危险住宅处置规定的地方性法规,对于科学管理和依法处置D级危险住宅处,加快推进温州城乡危险住宅治理改造步伐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温州市D级危险住宅处置规定(草案)》共十二条内容,主要是对D级危险住宅处置的立法目的、政府和基层组织职责、部门职责,责任主体、反映举报、安全鉴定、应急处置、临时安置、解危措施、法律责任、处分规定、生效时间等十方面的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规定(草案)》指出,经排查发现楼板为多孔板且同时具备无构造柱、无圈梁和无地梁的三层及以上砖混结构住宅,以及依法应当委托安全鉴定的危险住宅,城乡住房主管部门应当在三日内书面通知住宅所有权人,住宅所有权人应当在十日内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

  住宅所有权人停止使用的D级危险住宅为其唯一居住用房的,城乡住房主管部门应当字其停止使用之日起给予临时过渡租金补贴或者提供临时周转房。

  住宅所有权人或者其他人员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住宅使用安全管理工作职责或者擅自拆封、使用被依法查封的D级危房住宅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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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表热议“规定草案”

  在昨天的温州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中,代表们对这部“规定草案”展开了热议——

  “目前鉴定市场比较混乱,存在唯利是图现象,建议要加强鉴定机构统一管理,规范鉴定市场,建立评估结果追责。”

  “原则上应规定由住宅所有权人和实际使用人承担,但对低收入和困难群众,则应规定由政府予以补助。”

  “规定草案在鉴定费用负担和临时安置等方面对低收入和困难群众的关爱,体现了政府的人文关怀,值得赞赏。”

  有人建议:增加房屋所有人、房屋使用人和行为人的责任条款,并明确鉴定机构项目库建设,增加鉴定机构的责任条款。

  目前,年内需完成的《温州市城市绿化条例(草案)》《温州市D级危险住宅处置规定(草案)》《温州市电梯安全条例(草案)》这三部法规草案均完成了一审。下步,温州市人大有关专委和温州市政府有关部门将充分吸收本次会议的审议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法规草案,依法提请温州市人大常委会二审。

标签: 危险住宅;处置;规定草案;排查;草案 责任编辑: 金英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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