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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法院发出全省首份海洋生态修复令
2017年09月08日 10:21:56 来源: 温州晚报 通讯员 芮萱

  9月7日下午,瑞安法院集中宣判7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涉及9名被告人。宣判的同时,瑞安法院发出了我省首例“海洋生态修复令”,要求上述被告人在涉案海域投放鱼苗,修复受损的海洋生态环境。

  今年5月1日12时到9月16日12时为禁渔期,比以往整整多了一个月。受禁渔措施的影响,市场海鲜产品价格上涨。受高额经济利益的诱惑,被告人杨某、徐某、杨某某三人按捺不住,于7月18日凌晨3点,驾驶木质渔船来到瑞安市齿头山海域,将不符合规定的流刺网抛入海中捕捞龙头鱼,就是俗称的水潺。当日下午3许,杨某三人收网,准备回去时,被正在巡查的瑞安市海洋与渔业局执法人员查获,当场被查扣禁用渔具以及两百余公斤捕捞所得的渔货。

  瑞安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徐某、杨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结伙在禁渔期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且被告人在庭审中均表示愿意开展海洋生态修补工作,具有悔罪表现,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故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没收作案工具。

  其余6名被告人,则是在禁渔区内采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没收作案工具。

  值得注意的是,宣判当日,瑞安法院不但向被告人送达了刑事判决书,还送达了一份《海洋生态修复令》,要求被告人在指定时间前投放若干数量的鱼苗至瑞安市浅海区域。如被告人未按要求进行完成补偿修复工作,将由瑞安市海洋与渔业局代为完成,所需费用由被告人负担,并视情节严重,可由社区矫正部门提请法院撤销缓刑。

  瑞安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介绍,瑞安属沿海地区,自古以来鱼类资源丰富,但是随着渔业发展,渔船增多,鱼类资源慢慢衰退。此外,还有不法分子,无视法律法规规定,在禁渔期间或者禁渔区内采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进一步损害鱼类资源,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瑞安法院在打击非法捕捞犯罪的同时,注重受损海洋生态环境的修复工作。充分发挥刑事审判教育功能,强化环境资源的司法保障力度,适用司法修复理念,向被告人发出“海洋生态修复令”,让犯罪分子通过自身的实际行动弥补其对海洋渔业资源造成的损害,使其由“破坏者”变成“修复者”。


标签: 非法捕捞;海洋生态;修复 责任编辑: 冯一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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