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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遇车祸后女儿才出生 肇事方该赔抚养费吗?
2017年09月28日 08:45:13 来源: 温州晚报 通讯员 慕煊 实习生 谢思思

  贵州人杨某在平阳务工,在妻子怀孕期间,他发生了交通事故构成十级伤残。两个月后,杨某的女儿出生,他向平阳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肇事方和保险公司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其中包括女儿的抚养费。杨某的这项要求法院会支持吗?近日,该院作出了判决。

  2014年9月,杨某骑着摩托车,路过平阳县万全镇一个交叉路口时,与对面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他当场受伤被送往医院救治。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客车司机施某负全责。2014年11月,杨某住院期间,他的妻子生下了女儿。

  经鉴定,杨某因车祸造成腓骨骨折、左踝关节功能丧失占该肢功能10%以上(未达25%),构成十级伤残。但在赔偿问题上,杨某与施某、保险公司分歧较大,未能达成协议。

  2016年12月,杨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施某与保险公司赔偿经济损失。立案后,施某向法院申请对涉案医疗费的合理性进行司法鉴定。

  庭审中,原告杨某的代理律师主张被告施某应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经济损失共计54万余元。

  被告施某的代理律师则认为,施某之前已经垫付20多万元,车辆有投保险,剩余赔偿金额应该由保险公司承担。

  而被告保险公司称,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存在不合理之处,事故发生时,原告的女儿尚未出生,被抚养人生活费不应予以赔付。

  法院审理后认为,交通事故发生时,胎儿虽未出生,但已存在于母体,且原告的女儿已经于2014年11月出生并存活,成为原告的被抚养人。因此,被告应当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2.4万元。最终,法院认定原告杨某合理损失合计52万余元,被告保险公司应承担交强险保险金12万元,超过部分40万余元应由被告施某承担,被告施某已实际支付20万余元,其另需向原告支付赔偿款19.7万余元。

标签: 车祸 责任编辑: 吴盈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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