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都讯 停在停车泊位里的车子被撞毁,事后肇事方不赔钱,怎么办?别急,车主采取了“代位赔偿”法索赔成功:先向自己车辆保险公司索赔,之后保险公司再状告肇事车主追偿理赔款。日前,永嘉县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肇事车主支付保险公司赔偿款19.5万元。
据法院审理事实,今年5月30日晚10时许,郑某在喝酒后驾驶一辆越野车回家。途中,郑某驾车撞上人林某停放在道路停车泊位内的轿车。经交警部门认定,郑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发后,林某车辆损失确定为19.5万元。因林某车子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处购买了商业险。于是,林某提交了《机动车车辆保险索赔申请书》,从保险公司获赔19.5万元。同时,他还签订《机动车保险权益转让》,同意将追偿权转让给平安保险公司。
之后,保险公司将此交通案肇事方郑某告上了永嘉法院,要求支付保险理赔款19.5万元。
永嘉法院经审理认为,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此案中,平安保险公司向林某履行了支付保险金19.5万元的义务,并签订权益转让协议,已代位取得林某请求侵权人赔偿的权利。
根据此案中郑某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林先生的车辆受损,并负全部责任,郑某为直接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一审判令郑某支付平安保险公司赔偿款19.5万元。
经办法官称,保险人代位求偿,又称为代位追偿,是指被保险物品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由第三者责任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履行损失赔偿责任后,保险公司有权在其已经赔付金额的限度内取得被保险人在该项损失中向第三责任方要求赔偿的权利。在发生的交通事故中对方全责,而对方或对方的保险公司又无法赔偿自己车损时,可与自己的保险协商解决,要求己方的保险公司先赔偿,同时将对第三者的索赔权益转让给保险公司,让保险公司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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