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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还是碰瓷?温州证人“安全屋”为判决起了大作用
2017年11月23日 21:55:09 来源: 浙江在线 浙江在线通讯员 林志强 记者 吴勇

  浙江在线11月23日讯(浙江在线通讯员 林志强 记者 吴勇)一对安徽夫妻利用劳动合同法二倍工资罚则,打着“正当维权”的旗号想进行“劳动碰瓷”,最终难逃法网。11月23日,温州瓯海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诈骗案,夫妻俩分别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共同退赔违法所得17192元。在庭审中,这对夫妻的两名老同事作为证人,在该院建成的全国首个证人“安全屋”中通过远程虚化视频出现,变音作证,对案件审理起到了重要作用。

  劳动维权还是“劳动碰瓷”?

  在温州务工多年的毛某和时某(女)夫妻来自安徽,年近四十,初中文化。

  2015年7月1日、6日,时某、毛某分别进入浙江亨达光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达公司)工作。按照亨达公司内部管理规定,新入职员工必须在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公司文员于是在当月中旬提供劳动合同让毛某、时某签订,但他俩称要带回去看看,并没有当场签订,后来才提供了已签有名字的合同给公司。9月24日,毛某、时某离职,并以亨达公司未与其订立劳动合同为由,请求劳动仲裁委裁令亨达公司支付二倍的工资等。经劳动仲裁委裁决、法院裁定,亨达公司支付毛某、时某二倍的工资分别为9100元、8092元。

  同年9月29日,毛某、时某进入温州圣蓝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蓝公司)工作。次月16日,被告人毛某、时某在被害单位圣蓝公司提供劳动合同供其签名时也未予当场签署,后提供签名不是其所写的劳动合同。毛某、时某于2016年9月底离职,后以圣蓝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请求劳动仲裁委裁令圣蓝公司支付被告人毛某、时某二倍的工资分别为51257.71元、41711.69元,后因案发而未得逞。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后至一年内需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当这些公司按照正常程序让夫妻俩签订劳动合同时,两人总是以需要仔细查看劳动合同为由未当场签署劳动合同,事后再将伪造笔迹签署的劳动合同上交公司。在工作中,夫妻两人不配合管理,甚至故意找茬,“想方设法”让用工单位辞退他们。

  由于之前签署的劳动合同的笔迹是伪造的,离职后,两人便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以用人单位未与他们二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赔偿二倍工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及法院的认定,多次成功骗取二倍工资赔偿金。

  公诉机关认为毛某、时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造笔迹签订劳动合同,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二人的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涉嫌诈骗罪。

  根据文书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涉案的劳动合同书上毛某、时某的签名不是他们夫妻俩所写。在法庭上,毛某、时某夫妻声称上述两家用工企业没有提出要签合同,反而是自己有向主管提过,主管让他安心工作,不用多想。

  全国首个证人“安全屋”启用,证人作证不用怕

  有数位与毛某、时某一起工作的老同事,知晓这对夫妻当场未签订而后上交劳动合同的过程,她们的证言对于证实毛某、时某犯罪事实至关重要,但她们不愿轻易出庭,害怕给自己惹来麻烦。

  全国首个证人保护“安全屋”,打消了她们的疑虑。

  据了解,瓯海法院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强化对关键证人的司法保护,在院外某处秘密选址新建了“安全屋”。里面设置了证人卧室、值班卧室、监控台、视频作证室等设施,并配齐卫生间、电视等日常生活设施,保障证人保护期间日常起居便利,饮食均检验后准入。配齐消防设施、急救包以及逃生绳等装置,确保突发状况发生时能够及时处置。

  “安全屋”里有个视频作证室,与法院审判庭实现视频对接,证人在作证室内即可通过视频进行远程作证,同时结合画面模糊、声音处理等技术,确保证人作证的隐蔽性。作证室内同步安装了监控录音录像设备,记录证人作证的全部过程,作为案件归档的影像材料。

  “安全屋”内外全方位安装了监控摄像头,证人入住期间由2名公安干警负责日常警戒和安保工作,24小时保护证人安全。在除起居室外的客厅、窗户、通道等地均设置红外线感应装置,一旦接收到异常信号,“安全屋”内的监控平台和公安机关报警平台将立刻收到警报信息并第一时间作出反应。

  庭审前,瓯海法院安排案件两位关键证人入住了“安全屋”。庭审当天,这两位证人不用来法院,就在“安全屋”里进行视频远程作证。

  最终,证人证实曾经手或见证将劳动合同发给毛某、时某签名,但两人说把合同带回去看了再签,后在公司收到签有毛某、时某名字的劳动合同并统一送到有关部门备案,而毛某、时某后来因上班不认真、不服从主管工作安排、找茬吵架等原因被公司开除等情况。

  瓯海法院审理后认为,毛某、时某夫妇结伙在劳动合同上伪造不是其所写的签名,再以用人单位未与其订立劳动合同为由,通过劳动仲裁等途径获取二倍工资,其行为是结伙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采取欺诈手段,致使有关部门基于错误认识而运用法律强制措施将被害单位的财物交付给被告人,数额较大,依法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遂作出前述判决。

  经办该案的潘小华法官提醒,用工单位要学法用法,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人事管理,完善合同管理制度,以防“劳动碰瓷”现象的发生。同时,劳动者应正确运用法律知识维权,切勿因想赚钱而走歪门邪道。

标签: 劳动合同;法院;庭审;温州;劳动碰瓷 责任编辑: 汪江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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