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网讯 如果出租房失窃,房东对失窃的情况存在过错的,房东是要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然而,江西人曹先生的房屋因房门存在安全隐患失窃后,最终法院没有站在他这边。法官说,这都是因为曹先生没有及时保留证据。
曹先生今年32岁,2009年4月开始,他租了永嘉瓯北一房子六楼的房间。房东是永嘉人赵女士。
曹先生说,入住后,他发现房间的外门由于多次被小偷撬开,存在安全隐患,于是多次要求赵女士更换房门,保证安全租住。但是赵女士一直不予理睬。
2014年1月11日,曹先生租住的六楼房间发生入室盗窃,经济损失达1.5万元。曹先生认为,自己所租的房间存在安全隐患,但赵女士未告知,且不履行租赁房屋的维修义务,也未及时安装监控,让外人随意进入楼层,导致自己的安全得不到保证。于是,曹先生于去年11月将赵女士告到了永嘉法院,要求其承担40%的经济损失,赔偿6000元。
永嘉法院受理此案后,组织双方进行了庭审。
法庭上,赵女士提出了三个不肯赔偿的理由。她说,首先,出租的房间并不存在安全问题,即使房门被撬,也是曹先生在租赁期间被撬,曹先生在租赁使用期间应当负有对租赁房屋的管理责任,因此应由其自己负责修复。其次,曹先生说自己的房间被盗,应该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但他没有事实依据证明其经济损失达1.5万元。最后,曹先生被盗的时间快4年了,赔偿请求已过诉讼时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曹先生在发生盗窃之后至起诉之前,均没有向赵女士主张承担失窃损失。而且,曹先生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他主张2014年的盗窃损失是由赵女士造成的,但他却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实际经济损失金额及本次损失与赵女士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另外,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曹先生自2014年1月11日遭受损害,至今已超三年,已过诉讼时效。
最后,法院驳回了曹先生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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