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网讯 近日,龙湾的何女士(化名)因在当地某美容店购买了会员卡,却被告知因春节临近无法使用。何女士觉得不合理,向当地市监部门进行投诉。最终,经调解,她得到了可以正常使用的权益。
据何女士称,去年12月,她用现金在该美容店购买了4张价值30元的会员卡,可用于美容项目的消费支付,并且在购买时该商家并未告知这些会员卡在春节假期前后不能使用。今年1月24日,她来到该店消费准备使用这些会员卡,却被告知该种会员卡在春节前一个月至元宵节期间无法使用。对此,她表示无法接受。
由于与该商家协商未果,何女士就此事向龙湾区市场监管局永中所投诉。接到投诉后,该所执法人员立刻介入调查和调解。经执法人员核实,何女士所购买的该种会员卡上除注明面值和有效期限之外,并未标注不可用日期及其他提示性话语。
对此,执法人员认为,消费者办理会员卡(预付卡)后,就与商家形成了合同关系。《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因此,该商家擅自停用会员卡的行为已经违反了该规定,属于违约行为。
最终,经调解,该商家表示会即刻改正,并向何女士道歉,同意其今后在该店正常使用这些会员卡。
春节临近,有不少读者向本报读者律师顾问团留言,他们去理发、去美容也遇到了何女士这样的问题,商家以过春节为由不让使用会员卡。
对此,浙江越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温州市青年律师之星项建挺律师表示,商家在节假日期间不得无故停止消费者预付款的消费。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行为,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在本事件中,商家在春节期间,可能出于员工减少、人工工资增加等因素考虑,限制或者禁止预付款项的使用。但上述行为不仅违反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也系不诚信行为,需要承担继续履行和赔偿损失在内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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