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道路绿化景观
温州网2月27日讯(记者 潘涌燚 通讯员 温综宣)公园绿道建设好了,绿化工程管理好了,花草树木养护好了......城市绿化可以为温州这座山水城市增添色彩和生机,也关系着老百姓的幸福指数。
从3月1日起,《温州市城市绿化条例》将开始施行。《温州市城市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何亮点?记者对话市人大法工委、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相关人员,对《条例》亮点进行逐一详细解读。
亮点一、鼓励认养城市绿地、树木,享有冠名权
此次,条例规定市、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是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的保护和管理工作。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林业、公安、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绿化相关工作。
《条例》中提到,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等方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工作。捐资、认养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享有绿地、树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权。
亮点二、明确河道两侧建设公共绿地,打造我市江南水乡风貌
条例规定除历史文化风貌区域、安全需要等特殊情况以外,温瑞塘河两侧应当建设公共绿地,其中,骨干河道沿岸每侧不少于30米,重要河道沿岸每侧不少于10米,一般河道沿岸每侧不少于5米。
其他河道两侧公共绿地建设标准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
亮点三、公共绿地建成后,主要树种和绿化景观不可随意变更
条例明确用地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城市绿化工程、城市主干道配套绿化工程以及其他重要的城市绿化景观工程建成后,主要树种和绿化景观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建设单位或者养护管理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变更方案进行论证,并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
亮点四、提倡立体绿化,美化城市环境
条例要求居住区内绿化布局,应当综合考虑居住环境与采光、通风、居住安全等要求;居住区内的树木生长影响居民采光、通风和居住安全,居民提出修剪请求的,养护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修剪。
条例提倡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居住建筑以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可以根据适宜性原则,实施屋顶绿化、垂直绿化等多种形式的立体绿化。
亮点五、细化占用绿地许可条件,严格绿地占用
条例从申请原因、申请材料、申请期限、占用限制等方面对占用许可作出规定。要求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和期限占用,并在现场设立告示牌,向社会公示;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
未经批准占用城市绿地的,责令改正,可以处所占用绿地面积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不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和期限占用城市绿地的,责令改正,可以处所占用绿地面积每平方米每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临时占用期满后未及时清理现场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亮点六、明确申请树木砍伐条件,保护城市树木
条例禁止擅自砍伐城市树木。因下列原因确需砍伐的,应当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一)严重影响居民采光、通风和居住安全,且树木无迁移价值的;(二)对人身安全或者其他设施构成威胁,且树木无迁移价值的;(三)发生检疫性病虫害确实无法治理的;(四)因树木生长抚育或者工程建设需要,且树木无迁移价值的;(五)树木已经死亡的。
擅自砍伐树木的,责令改正,可以处树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亮点七、禁止在绿地内停车、种菜等行为,保护城市绿化和绿化设施
条例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一)依树搭棚、架设天线,钉、拴树木,剥刮树皮,损害根系;(二)以水泥、沥青等硬化树穴,向树穴倾倒热水、有害物质;(三)在绿地内挖坑取土、堆物、停车、放牧、动用明火、开垦种植、倾倒废弃物;(四)进入或者踩踏设有明示禁止标志的绿地;(五)在公园绿地内洗涤;(六)其他损坏城市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有上述行为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看浙江新闻,关注浙江在线微信
凡注有"浙江在线"或电头为"浙江在线"的稿件,均为浙江在线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浙江在线",并保留"浙江在线"的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