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停施工的联建房
温州网讯 “我们村里有人在造安置房,手续涉嫌造假……”日前,平阳徐某向热线反映,他们村一在建安置房审批材料可能有问题。事实究竟如何?近日,《代表在线》栏目记者前往平阳萧江岱口村实地走访调查。
村民反映
联建房审批手续可能有问题
当天,记者在平阳县萧江镇岱口村看到,一幢联建房已盖到4层楼,目前处于停工状态。村民徐某的老房子位于联建房北边,相距十多米。
“没有公示,也没征求四邻意见,突然就进场施工了。”徐某说,这里原本是一处违建的物流仓库,后被拆除。去年初,当地村民周某等四人在这里施工建造联建房。
据现场“工程公示牌”显示,这幢房子高五层,建筑面积999平方米,原计划去年底竣工。
徐某说,这幢房屋建设程序蹊跷,且对他家的采光、出行等造成影响。“建房子的是周某等四人,属堂兄弟姐妹关系,他们声称‘审批手续齐全’。”
之后,徐某向平阳县国土资源局、平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提出信息公开申请,拿到周某等人联建房的用地规划审批、施工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
在服务建设的审批材料中,有一份《岱口村村民大表大会会议纪要》。该《会议纪要》显示:2015年10月16日召开村民代表大会,与会人员表决同意拆除周某等4人位于岱口村57省道旁老岱口桥对面的房屋,并安置在岱口村功助物流仓库地块内。
凭借该表决结果,岱口村村委会与周某等4人分别签订了《104国道及57省道沿线房屋改造整治协议书》,确认了上述安置方案。萧江镇政府在协议书上盖章鉴证,时任萧江镇委副书记的曾仁泵在协议上签字。该协议书的落款日期是2015年10月15日,比村民代表大会早了1天。
为此,徐某质疑,这幢联建房的审批建设过程中可能还存在“会议纪要造假”、“重复安置”等问题。
记者走访
《会议纪要》存在多处疑点?
在“2015年10月16日”召开的岱口村村民代表大会的《会议纪要》显示,37名村干部、村民代表出席会议并签到,会议表决通过了一件重要事项,及周某等4人的房屋拆迁安置至“功助物流地块”的方案。
1.多名村民代表没听过表决这事,还有人“被签字”?
2018年3月6日,记者在当地找到三位在会议签到处出现名字的村民。村民代表赵先生和徐先生回忆,他们确实参加了那次会议,但只记得讨论表决了那件重要事项,对“周某等4人拆迁安置方案”毫不知情。
而常年在外经商的村民温先生,在签到栏竟然发现了自己的姓名,“我不是村民代表,根本没参加过这个会。”三位村民出示了身份证,表示不存在重名情况。
2.主持会议的村支书否认表决周家安置事宜?
会议记录显示,当天的主持人是村支书赵章华,记录人是时任村委会主任赵典法。由于赵典法已因病过世,记者找到了村支书赵章华。
“周某等4人安置的事情我是不知道的,那天的会上也没有讨论过。”那么会议纪要上为何会出现相关记录?赵章华表示不知情。
3.会议纪要格式被置疑
这份会议纪要共三页,第一页是“签到表”,第二页“分镇讨论事宜”,第三页是“周某等4人的安置问题事宜”。
记者注意到,第二页“分镇事宜记录”完毕后,右下方已落款“中共岱口村支部委员会、萧江镇岱口村民委员会”字样。根据文书写作惯例,既然落了款,表示《会议纪要》正文已结束。然而在《会议纪要》第三页,却出现了关于周某等4人安置事项表决通过的内容。徐某认为,第三页内容的字迹,看起来与第二页有明显不同,他怀疑第三页内容是后加上去的。
部门回应
审批是怎样通过的?
这份疑点重重《会议纪要》,萧江镇政府为何会在《104国道及57省道沿线房屋改造整治协议书》盖章鉴证,国土、住建等部门又是怎样审批通过的?
为此,去年以来,徐某曾多次找到萧江镇、平阳县住建、国土部门及平阳县纪委反映,但都未能得到满意答复。最终,徐某向平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该村村委会,该联建房暂停施工。
围绕这幢联建房审批过程存在的疑点,平阳县国土、住建部门及萧江镇政府分别向《代表在线》栏目作了回应。
住建:审批手续齐全且公示,行政许可决定并无不当
平阳县住建局给本报发来《关于周某等4户联建房审批情况媒体回复意见》,表示该建设项目申请材料要件齐全,符合许可条件,该局曾分别在村委会公布栏和建设现场进行公示。其间没有村民提出异议,该局依法作出相关行政许可,并无不当。
萧江镇政府:审批材料真实性待法院判定
《会议纪要》中存在诸多问题,房屋安置也被指重复安置。镇政府在鉴证时,为何没能发现?
“关于审批材料的真实性问题,具体经办人已经调任,目前暂时无法下判断,还需要等待法院最终的判定。”萧江镇分管住建的副镇长李上峰说,该事暴露出不少问题,也给他们敲响警钟,今后在决策时需要更加严谨。
国土:若材料造假,会撤销许可追查违法
对于周某等村民的私人建房用地许审批材料中使用的会议纪要存在疑点,平阳县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管理科负责人表示,在审批过程中,他们会审核盖在材料中的镇政府、村委会的公章是否属实,确认材料的出处是真实的,“假如村委会真的伪造了会议纪要,我们也不可能一一电话联系参会村民代表询问……”该负责人说,“徐某目前已经通过司法途径起诉村委会,如果法院最终认定会议纪要是造假,那我们会根据这个撤销许可,还会查出违法情况。”
代表说法
执法部门不应以形式审查的名义放松审查要求和决策标准
市人大代表、浙江时代商务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瞿建云
根据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农村村民实行自治,新建、扩建农村住房,均应当经村民委员会或取得村民会议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予以公布,由村民委员签署书面意见。所以,村民代表大会的会议纪要系能否通过农村房产拆迁、安置决议的至关重要的证明材料,有关部门应对此类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更加严格审查。
国土、住建等拆迁安置部门对拆迁、安置相关材料进行审批时,虽无法对每份材料均进行实质审查,而仅能就文书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但不应以形式审查的名义而放松审查要求和决策标准,在对文书的形式内容、形式要件进行审查的同时,对于会议纪要或其他证明材料中可能存在的前后字迹不一、内容格式不合理、重复安置等,通过初步审查即可发现的问题亦应予以重视。
就目前而言,国土、住建等部门更应加强审查和执行标准,对部分存在涉及人员众多、面积较大、材料瑕疵等问题的特殊地块、特殊案件,审批前更应进行实地考察,询问相关人员,可更加有效的避免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后续关注
法院将择日继续审理该案
3月6日,平阳法院鳌江法庭开庭审理了徐某等6人状告平阳县萧江镇岱口村村民委员会一案,萧江镇人民政府和周某等4人一同被列为第三人。作为被告的村委会无人出庭,放弃了当面质证和辩论的权利。镇政府和周某等4人由律师代理出庭。
当天法庭上,六位村民出庭作证。其中三人的名字出现在《会议纪要》签到名单中,他们证明从未就周某等4人安置问题进行表决;还有三人是周家过去的近邻,证明其老房子十多年前被拆迁安置。
对于镇政府在协议书上盖章鉴证的行为,萧江镇政府代理律师辩称,鉴证不包括协议具体内容。对于原告方提出的焦点问题,多数未予正面答复。
周某等4人同样提交了会议纪要复印件作为项目审批合法性证明,不过其提供的纪要仅两页,缺失第二页内容。
目前,法院已向村委会调取会议纪要原件等证据,并要求镇政府就57省道岱口桥对岸周家老房子是否曾拆迁安置过等问题提供书面答复,法院择日将继续审理该案。《代表在线》栏目也将继续关注此事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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