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4月18日讯(浙江在线通讯员 陶津津)4月17日上午,温州市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周某某滥伐林木一案在乐清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乐清市法院院长林向光担任审判长,乐清市检察院检察长潘勇出庭支持公诉并担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
庭审
绍兴、金华、台州、丽水等地检察机关民行干警代表,温州市检察系统全体民行干警,部分乐清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市民监督团成员及雁荡山风景旅游管委会、农林局、森林公安等部门相关干部,以及大荆雁荡片区乡镇农村干部近300人,观摩了本次庭审。
案情回顾
温州雁荡山大龙湫是世界地质公园、首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5A级景区雁荡山景区的标志性景点。
2015年9月至12月、2016年2月至4月、2016年9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周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情况下,借大龙湫(龙湫背)景区游步道项目名义开发茶叶基地,雇佣他人在雁荡镇能仁村“龙湫背”、“火线流”、“马背头”、“牛鼻洞(又称斗塞洞)”、“白岩头”山场清理砍伐林木,并于2016、2017年相继在清理后的山场种植幼茶。
原始山场
经评估认定,周某某共计砍伐不计算蓄积的林木达7037株,砍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破坏后的山场
同时,因涉案山场位于温州雁荡山风景名胜区内,乐清市检察院认为周某某的行为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生态环境和林业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除依法应受到刑事处罚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故对该案进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
因案件涉及林业方面的专业知识,乐清市检察院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决定立案时,聘请了具有林业高级工程师资质的林业专家协助办理该案。专家与检察长一同前往涉案现场勘查,根据现场勘验情况对生态环境和林业资源的损害进行专门评估,并对茶苗生长所需的自然环境进行专门解读,为本案证据链的形成提供了有效意见。
专家出庭
专家出庭
经过4个小时的审理,法院对该案作出当庭判决:被告人周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万元。被告人周某某应支付造林生态修复费用 31.9117万元,并承担本案评估费用 3万元。
庭审结束后,新闻媒体对现场旁听的温州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林越坚进行了采访:
问:该案对温州市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有什么意义?
林越坚:自去年7月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以来,温州市检察机关共办理公益诉讼27件,该案是进入诉讼程序的第一案,代表温州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开始进入诉讼阶段,具有里程碑意义。接下来温州检察机关将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及食品药品安全等老百姓期待的公益诉讼领域有所突破,并在行政公益诉讼方面加大诉前程序的力度,对有关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作出有效监督。
本案是乐清检察奏响温州公益诉讼的首篇乐章,为公益破坏者敲响了第一声警钟,为温州市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提供了乐清样本。通过此次观摩庭审,实现了起诉一起,警示一批,教育一片的良好社会效果。
目前,乐清市人民检察院共办理了5起案件,取得了良好开局。接下来乐清检察将继续深入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加大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及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案件的办理力度,为保护乐清绿水青山、保障群众安居乐业作出检察机关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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